「師爺」認騙律師樓逾3500萬還賭債 令僱主破產 多客買不成樓

撰文:梁芷君
出版:更新:

曾在鄭振忠楊嘉銘律師行作師爺的男子,承認以其工作身份監守自盜,3年內偷67名客戶達3579萬元。師爺今(6日)於高院認為還賭債偷錢,只是一時貪心,即遭法官斥其行為令多人受害,當中有首次買樓最後無法達成交易的準業主,他並連累他工作律師樓的兩名合夥人失去公司、專業資格,並要破產,法官把案件押後至明日(7日)判刑。

被告莊鴻石在高等法院承認三項詐騙罪。(資料圖片)

受害客戶達67人

被告莊鴻石(55歲)承認3項詐騙罪,控罪指,他於2013年至2016年間,在鄭振忠楊嘉銘律師行偷取合共3579萬元,屬於67位客人的金錢。

控方透露,莊曾於2007年干犯串謀詐騙而入獄4個月。而涉及本案的律師樓,案發後亦由香港律師會接管,並委派另一律師樓處理。控方指,由於被告亦有以「數冚數」方式,把部份客戶金錢支付部份交易,經點算後,案中做成的實際損失為1049萬元。

被告連佣金月入達4至5萬

辯方求情時指,中五學歷的被告於2009年加入案中律師樓,底薪為1.4萬,惟加上佣金,月入可高達4至5萬元。辯方指被告欠債,加上嗜賭,令他積下高達100萬元債項,但仍抱著「有賭未為輸」的心態,終愚蠢地犯下本案,辯方又強調他只是一時貪心才犯下本案。

官指有事主因而要四出「撲水」

惟法官張慧玲卻不接納說法,她指被告犯案3年,明顯不是一時貪心,又指案中受害人有人是首次置業,因信賴律師樓才交錢到律師樓,並由律師樓轉交銀行,他們事後更需要四出「撲水」去支付買樓費用,部份受害人更因而未能退休,叫辯方想一想被告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有多大。

有事主事後需看精神科

張官又指,被告的僱主亦是受害人之一,被告隱瞞案底,連累僱主失去律師樓及專業資格及破產。張官將案件押後至明天判刑。

據了解,案中受害人多達67人,年齡介乎33至79歲,當中大部份為港人,有事主因此案而未能成功置業,亦有事主需要求診精神科。

律師樓至前年始發現失款

案情指,被告於律師樓負責資產轉讓事宜,客人會將按金交到律師樓,再由律師樓向銀行付費,另外被告亦會處理客人透過律師樓賣樓而獲得的利益。2016年8月22日,有客人發現交錢到律師樓後,但買樓交易仍未能完成,故到律師樓查問,並要求還錢。被告上司鄭振忠律師接獲投訴後,始發現被告監守自盜,而被告亦寫下聲明,承認偷錢不少於800萬元,鄭即報警。

被告叫客人不要填支票抬頭人名

被告被捕後向警方透露,當有客人把錢交到律師行時,他會叫客人不要寫上支票抬頭,之後在抬頭填上自己姓名,再偷取客人金錢,有些客人照填上律師樓名字作抬頭,他便將錢存入律師樓戶口,再將戶口的錢支付較緊急的交易,從而拖長犯案時間。

案件編號:HCCC4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