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女子日租住所房間觸犯《旅館業條例》 被判罰款7000元至1萬元

撰文:陳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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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女子因觸犯《旅館業條例》,今日(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7,000元至1萬元。案情指,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去年11月巡查位於九龍彌敦道和新填地街三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處所的房間。負責經營及管理上述處所的女子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

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九龍彌敦道和新填地街三所懷疑無牌旅館在巡查當日均未獲發牌照,牌照處員工喬裝客人,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處所的房間,負責經營及管理上述處所的女子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