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爺騙律師樓3500萬 客戶交易不成未獲賠償 官斥違反誠信囚8年

撰文:朱幼麗
出版:更新:

嗜賭兼曾干犯詐騙案的中年漢,故意隱暪案底並獲一律師樓聘用為「師爺」,惟他利用其職位之便,3年內挪用67名客戶超過3500萬元,不單令客戶損失,律師樓的兩名合夥人亦因而被除牌及破產,客戶亦得不到任何賠償。案件今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斥被告違反律師樓對他的信任,更利用在律師樓的角色長時間及有系統地犯案,不接納被告是好爸爸或好兒子等求情,判他入獄8年。

被告莊鴻石在高等法院承認三項詐騙罪。(資料圖片)

實質損失1049萬

被告莊鴻石(55歲)承認3項詐騙罪,指他於2013年至2016年間,在鄭振忠楊嘉銘律師行偷取合共3579萬元,屬於67位客人的金錢。由於被告以「數冚數」方式,把部份客戶金錢支付部份緊急交易,經點算後,案中做成的實際損失為1049萬元。

眾多事主因而經歷財困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引述43名事主的創傷報告,指受害人當中有買家亦有賣家,被告偷取的主要是事主賣樓所得、支付的訂金或印花稅。眾多事主案發後均經歷財政困難及承受巨大壓力,他們需要向銀行或家人借錢,並需要調動其他資金。

有事主因這事對法制失去信心

事件中,有事主因而無法如期退休,或未能幫子女置業,亦有些無法供子女到海外升學;更有些因財務問題而令他們與身邊人關係變差;亦有人因被律師樓騙財而對香港司法制度失去信心,更有一名首次置業的女事主在案發後,人際關係變差,並需要尋求精神科輔導,以舒緩其憤怒及壓力。

兩合夥人淪為律師樓文員

案中各事主均沒有得到任何賠償。而被告的上司,案中律師樓的兩名合夥人,亦因為事件而被除牌及破產,現時只能在律師樓擔任文員,收入銳減。

雖然被告女兒及胞姊向法庭呈上求情信,力證被告是個好爸爸及孝順的兒子,只是一時貪念而犯案,惟張官指她並不接納有關說法,又斥被告隱瞞詐騙案底,而且長時間及有系統地犯案,明顯是違反誠信,利用律師樓的信任挪用涉案金錢自用,但考慮事主實質損失約為1000萬元,故判被告入獄8年。

被告挪用客戶交律師樓代付的款項

案情指,被告於律師樓負責資產轉讓事宜,客人會將按金等交到律師樓,再由律師樓向銀行付費,另外被告亦會處理客人透過律師樓賣樓而獲得的利益。2016年8月22日,有客人發現交錢到律師樓後,但買樓交易仍未能完成,故到律師樓找被告的上司,並要求還錢。被告上司鄭振忠律師接獲投訴後,始發現被告監守自盜,而被告亦寫下聲明,承認偷錢不少於800萬元,鄭並報警。

被告其後向警方透露犯案手法,指他會要求客人不要寫上支票抬頭,之後在抬頭填上自己姓名,再偷取客人金錢,而有客人若填上律師樓名字作抬頭,他便將錢存入律師樓戶口,但將戶口的錢支付較緊急的交易,從而拖長犯案時間。

案件編號:HCCC4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