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建商亂發窗戶檢驗證明書 罰款7.5萬元

撰文:朱雅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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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工程承建商於2016年,為一個筲箕灣私人屋苑進行強製驗窗時,該公司的認可人士未有親自進行檢驗,違反《建築物條例》,於前日(8月1日)於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合共7.5萬元。
申訴專員公署昨日(2日)公布,收到50宗屋宇署沒有妥善執行「強制驗窗計劃」,將展開主動調查。

一名認可人士在進行強制驗窗時違反相關法例。(資料圖片)

被告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董事。案情指,2016年7月,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筲箕灣寶文街一個私人屋苑的單位業主發出強制驗窗通知,令業主委任合資格人士檢驗窗戶及監督所需的修葺。被告於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間,向屋宇署呈交合共97份證明書,確認單位已完成窗戶檢驗。

層宇署因應屋苑單位窗戶修葺欠妥的舉報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未有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E(4)條的規定親自為有關窗戶進行檢驗,涉嫌作出失實陳述,於是提出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署方會就窗戶檢驗證明書進行抽樣審核,在接獲舉報或由抽查所得,會對違規行為作出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提出檢控或展開紀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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