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男涉阻差辦公脫罪 上訴申全部訟費得直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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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男劉子安在被指阻差在東區法院脫罪,但上訴至高等法院才取回全部訟費。(資料圖片)

男廚師前年佔中運動期間,於曾健超襲警與七警案同一天的凌晨,被指在龍和道及添馬公園一帶以緩步跑速度「衝擊」警方防線,因而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早前東區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惟裁判官指辯方未有在審訊前向控方提交關鍵影片,只獲一半訟費。廚師不服上訴至高院,高院法官今下判詞,認為裁判官除非有確實理由,不應剝奪脫罪被告應得訟費,故裁定他上訴得直,可獲全部訟費。

27歲上訴人劉子安,被控於2014年10月15日凌晨佔中期間,在龍和道及添馬公園阻差辦公。案件在東區法院經數次提訊,上訴人一方一直未有披露他有影片為證,直止2015年7月7日的第三次提訊,辯方才得到現場片段,並證實上訴人所遇見的警員並非控方指證他的證人。最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官︰保持緘默不屬自招嫌疑

高院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指,根據終審法院判詞,除非被告自招嫌疑、行為誤導控方等理由,一般被判無罪的被告應可獲訟費。而本案上訴人在被捕以至審訊保持緘默不屬自招嫌疑行為,加上本案非涉及普通巿民瓜葛,辯方關注若過早披露影片予控方,證人可能會再作另一份供詞解決,是有理據。

法官又指,若影片是強而有力的證據,可令上訴人脫罪,裁判官應在中段陳詞時裁定無須答辯,所以認為上訴人未有在審訊前披露其辯護理由,未有預先將影片交給控方,不構成剝奪上訴人獲訟費的理由,裁定上訴人可獲全部訟費。

案情指,2014年10月佔中期間奉命到場的男警何宇軒供稱,上訴人劉子安當時數度衝擊警方防線,阻礙他執行職務,最終被他及另一名男警合力將上訴人制服。但辯方審訊時呈交的現場錄影片段顯示,上訴人當時先在遠處旁觀,直至有警員開始在現場施放胡椒噴霧後,上訴人跟隨眾人走避,最終「中椒」倒地,才由另兩名男警拘捕,片段顯示拘捕上訴人的警員並不包括案中作證的何姓警員。

案件編號:HCMA 64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