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出資與幼子聯名購買公屋單位 入稟向子討回一半業權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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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澳翠林邨一個租置公屋單位的68歲女業主,10年前以約25萬港元與幼子聯名購入當時租住的單位,並由她一人付款和供樓,幼子其後雖已遷出,但不肯把業權交出,女業主堅稱從沒有送贈業權予幼子,今日(6月2日)入稟高院,要求幼子把業權歸還。
原告人方慶雲(68歲),是被告張毓華(譯音,37歲)的母親。
入稟狀指,原告於1989年與丈夫、長子張毓如(譯音)、被告遷到將軍澳單位,她與丈夫1999年離婚,前夫遷出單位,任職清潔工人的原告與二名兒子繼續居住上址。
原告的長子與媳婦於2006年遷出單位,她同年透過房委會租置公屋計劃購入單位,由於她當時已58歲,擔心未能申請按揭,於是單位改由她與被告聯名購買,並成功申請$254,700按揭,原告指她支付購買單位的申請費、律師費和厘印費,以及日後按揭還款和管理費。
被告於2011年結婚,並搬離單位,惟一直拒絕把業權交予原告。原告強調從無打算送把單位送贈被告,要求法庭下令他歸還物業業權。
案件編號:HCA144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