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撥款4示威者上訴被駁回 將上訴終院釐清立法會示威自由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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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委會2014年審議新界東北前期工程撥款,大批示威者到場反對。5名被指闖進大樓內示威,及爬上停車場天橋繫上巨型橫額的示威者,早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10日)駁回其中4人的上訴,但亦即批出讓他們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4人庭外稱希望更高法院可釐清市民在立法會內的示威和表達自由,他們又不忘批評政府提出的大嶼山填海計劃,直指是「倒錢落海」。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右起)、上訴人張貴財、周諾恆、黃根源、葉寶琳(李慧娜攝)

五名上訴人:葉寶琳(38歲)、張漢賢(45歲)和黃根源(28歲)涉強闖立會和阻礙關門,被判囚1至3周;周諾恆(34歲)及張貴財(52歲)掛橫額示威,各罰款1,000元。張漢賢因一直缺度聆訊,法庭今早駁回其上訴,另4人的上訴今同被駁回。葉及黃原須即時入獄,但獲法官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指大嶼山填海計劃如倒錢落海

葉寶琳在庭外稱,希望上訴至終院可釐清市民在立法會內的的示威自由及表達自由。另外,黃根源表示雖然尚未詳閱施政報告,但認為東大嶼山的填海計劃不能實行,因為有關地理位置欠佳,下雨時必定會出現水浸,批評將公帑投放在此計劃上等同「倒錢落海」。

重申入立法會發表意見須受規管

法官在判辭指出,社會人士可以進入立法會發表意見,而這亦是一項重要的憲法權利,但行使權利時必須受到規管,否則立法會的角色及職能、社會其他人士的權利可能受到損害。

再者,締造一個既安全又莊嚴的環境、有助立法機關履行其憲制職能為一個立法目的,而為公眾人士訂下遵守秩序的標準及規管公眾人士在會議廳範圍的行為則與立法目的有關連,懲罰一個不守秩序的人以限制會議廳範圍內人士的相關權利,與合法目的有關連。

指眾被告不守秩序

法官不認為只有對於立法會會議程序或旁聽人士,造成直接及實際干擾或擾亂的行為才構成不遵守秩序,亦認同原審裁判官裁定葉及黃的行為屬不遵守秩序。至於張貴財及周諾恆,法官認為雖事件發生在公眾活動區,但也屬會議廳範圍一部分,張貴財行為實屬不遵守秩序,而周諾恆則是與他共同行事。

另就葉及黃的判刑上訴,法官指二人沒真誠悔意,其判處刑期沒原則上的錯誤或過重,故駁回所有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訴。

案件編號:HCMA438、61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