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被殺】六級武力指引 遇反抗、埋身肉搏 學堂都無教箍頸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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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的士司機陳輝旺於2012年在西隧收費亭與日籍乘客發生糾紛,被警員箍頸押上警車,及後頸椎移位及全身癱瘓,留院一個月後因併發症離世,死因裁判庭今日(24日)裁定司機死於不合法被殺。
警方從未公開武力使用指引,但據了解,指引將不同程度威脅的應對層次分為6個等級,「埋身肉搏」時大致有「三部曲」,如有「溫和拘押」即2至4人搬移法;或面對頑強對抗時,可以出動警棍及胡椒噴劑。有前線警員強調,無論是在警察學院入班時,抑或在警察機動部隊(PTU)受訓,都無教過可以「箍頸」,只有以巴西柔術壓制對方四肢、抱腰等。

警方未公開的武力使用指引,將不同程度威脅的應對層次分為6個等級。(資料圖片)

在死因研訊期間,警察學院槍械訓練科警司麥啟立作供時便指出,涉箍頸警員以雙臂環繞司機的上半身,所用的控制技巧,與訓練課程大綱並不「直接相符」,並指從未教導警務人員用「箍頸」來控制犯人,若是有意圖透過箍頸控制對方,即屬「不合理武力」。但他指,警員可因應情况,在武力程度合理相稱的前提下,靈活使用其他技巧。

制止招式中無「箍頸」 警棍使用多限制

有前線警員表示,武力指引比較籠統,但在警察學院入班時,只有教導如何使用警棍及胡椒噴劑,而使用警棍都有限制,包括揮棍次數、拍打的身體部位要以手腳為主,不能攻擊頭部,最多是鼻骨。而在警察機動部隊(PTU)受訓,所教的防衛及制止招式中都無「箍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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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先取「搬移法」、按壓穴位

一般而言,面對消極抵抗,如示威中的靜坐,警員可以以2至4人之力搬移目標人物,並使用「壓點控制」,即按壓人體穴位令他產生痛楚而易於控制,如唇鼻之間的人中位。

參考巴西柔術 以身體重量壓制對方四肢

至於面對頑強抵抗、掙扎等,有前線警員指出,在警察機動部隊(PTU)受訓時,有教警員基本的「巴西柔術」,在「埋身肉搏」時可以如何利用身體重量壓制對方四肢,及如何抱腰將對方抱起、再放置在地上制壓等,都無一招都觸及到「箍頸」。

嚴重可出警棍

如對方依然頑強,警員可以出動警棍,攻擊其手部或腳,目的都只是想讓對方產生痛楚繼而放軟抵抗。不過只有受過機動部隊、衝鋒隊武器及戰術訓練組或合資格警棍教官訓練,才可使用警棍。《程序手冊》中亦載有「使用警棍初步報告」的格式,當有人不論是故意或意外被警棍擊打,單位指揮官或主管事後須向主要單位指揮官提交初步報告。

武力指引分六層次

據《警察通例》第29章,即「武力與槍械的使用」章節,有六級制的「武力使用層次」,如遇心理威嚇及言語對抗,只是口頭勸喻應對,及可召喚增援;如遇消極抵抗,可溫和拘押,出動2至4人搬移;頑強對抗,則可用上胡椒噴劑;遇暴力攻擊,即現場有毆打,但無意令他人嚴重受傷,可使用屬中級武力的警棍;最高等級,如對方的毆打意圖是令人嚴重受傷、死亡,警察可使用致命武力,亦即是槍械。

警方將研法庭建議

就查詢包括警方會否向死者家屬道歉、涉事警員的處分安排、警方會否檢視有關使用武力指引等,警察公共關係科回覆表示,知悉死因裁判法庭的裁斷,會作出適當跟進,並研究死因裁判法庭提出的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