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院前急救欠理想 學者倡訂立「好人法」保障施救者免惹官非

撰文:侯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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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成為「網絡紅人」的消防處虛擬角色「任何仁」,鼓勵市民主動為傷者施救的同時,亦引起市民對「失救責任」的討論,擔心若伸出援手但施救失敗,或需面對法律責任。
香港大學急症醫學部臨床助理教授衛家聰今日(10日)參與電台節目時指,香港在院前急救表現尚欠理想,除努力推廣急救知識外,政府應考慮早日訂立「好人法」,加強市民見義勇為的信心。

消防處推出虛擬角色「任何仁」,鼓勵市民對傷者進行急救。(資料圖片)

本港心臟驟停的存活率較已發展地區低

香港大學急症醫學部臨床助理教授衛家聰出席港台節目《香港家書》時指,即使香港已屬國際城市,但不論是15年前的醫學期刊報道,還是香港大學急症醫學部去年的全港性調查,近20年的研究顯示本港心臟驟停的存活率徘徊在0.5%至3%,與其他已發展地區及鄰近國家城市比較一直偏低。

衛家聰續指,提升心臟驟停的存活機會,需要社區居民積極參與,認為及早辨識患者,盡快求助,馬上開始心肺復甦,及早送院救治,市民在緊急環境下第一時間伸出援手是重要一步。而不同機構已開始推廣急救知識,引起市民急救當中法律風險方面的關注。由於急救時間匆忙,只具備幾小時急救訓練,即使考獲資格,忙中也會錯。倘若因此產生民事訴訟,雖說至今尚未有案例,施救者也會因擔心法律風險,加上欠缺信心,於是袖手旁觀。

衛家聰指,提升心臟驟停的存活機會,需要社區居民積極參與。(資料圖片)

香港尚未有「好人法」  建議政府訂立法例保障施救者

衛家聰表示,「好人法」正正就是保障見義勇為施救者在非荒誕的失誤免受民事疏忽訴訟。現時有立法保障施救者的地區和國家包括內地及台灣,以及歐美加澳洲等國。

一般而言,普通法是對一般人在緊急情況對患者急救,並不構成民事及刑事責任。香港實行普通法制度,沒有「好人法」,患者本人或家屬都可以針對急救本身索償,甚或透過報警對施救者進行刑事偵查。理論上法官根據一般普通法案例原則,會考慮整個施救過程,才決定施救者是否要負上責任。然而法律程序對與訟雙方都是沉重壓力,會嚇怕好心人。

他希望政府考慮在不影響普通法的法律原則之下,針對心臟驟停的急救作出保障,減少爭議範圍,有助早日訂立法例,加強市民見義勇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