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遣返聲請】申請人等候司法覆核許可 當局擬修例可照遣送離境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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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有來港人士提出免遣返聲請而滯港,保安局提出修訂《入境條例》,檢討免遣返聲請審批及上訴機制,包括訂明提出聲請時限、遣送程序等,若三個月內在無「非常特殊」和「無法控制」的情況,逾期提出將不獲處理。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今日(8日)討論,有議員關注,文件提及在羈留時限方面,當局正考慮,「可不受任何普通法原則限制」繼續羈留聲請人,質疑有關的法律基礎,及關注聲請人在提出司法覆核期間就被遣送出境,或會影響當事人尋求法律意見。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會聆聽意見,當局目標於今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公民黨郭榮鏗動議,當局須就修訂內容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及公眾諮詢,但被否決。

當局擬修例訂明,就聲明不成立人士的羈留程序,不受普通法原則限制。(資料圖片)

文件提到,在目前《入境條例》下,入境處在進行遣送程序及審核免遣返聲請時有權羈留有關人士,若入境處不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審核或遣送程序,則不能長期羈留,阻延因素包括積壓大量聲請、受聲請人阻延、需更長時間等候部分國家發出證件等,故當局正考慮若「相關人士不被羈留會對人命或財產構成風險,可不受任何普通法原則限制繼續進行羈留」,以及考慮加入條文,即使有關人士已經提出相關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或法律援助申請,除非已獲法庭許可,否則入境處仍然可以將他們遣離香港。

新民黨議員容海恩表示,自己本身都有做該類案件的當值律師,支持有關修訂內容,但關注遣送的法律基礎及羈留時間。人民力量陳志全及公民黨郭榮鏗關注當局稱考慮不跟從普通法原則,當中的準則;民主黨涂謹申形容是「危險的先例」,未有法庭司法覆核的許可前就遣送,萬一被遣返的當事人就是獲批許可的2%,屆時將衍生處理問題,關注該新條文會否引發更多的法律爭拗,有無外地案例,促請提供律政司相關意見。

2%獲批准司法覆核

李家超解釋,今次會議目的都是聆聽意見。他解釋,當聲請人被入境處確認申請不成立,當局便已可以遣送有關人士,但在機制下獲賦予權利提出上訴,再經上訴委員會審核,考慮加入新條文,目的是確保有法律基礎予不同選項,故在聲請人在就聲請結果提出司法覆核前,已經過兩次審批程序。

據司法機構資料,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接獲有關免遣返聲請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自2015年的103宗,颷升至2017的1,006宗,截至上月中,已接近3,000宗。目前法庭已處理約1,000多宗,只有約2%獲批准申請許可,李家超表示,目前機制被濫用,要有嚴謹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