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戀上人妻助辦離婚 聯名置業後被甩 官判:物業歸男方
撰文:鄧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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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律師與年輕12載的已婚婦人墮入愛河,兩人打得火熱,男方不但為女方辦理離婚,更聯名置業欲築愛巢,並計劃結婚,惟在臨門一腳分手告終。男方認定女方以結婚為名騙他買樓,入稟法院向女方討回物業,二人爭辯逾7年,終要交法庭解決。高院法官今下判詞,相信女方當初確有心下嫁律師,未有欺騙成份,惟男方又確是以結婚基礎才與女方聯名買下物業,屬有條件餽贈,條件未能達成,女方亦須把她所佔的一半物業權歸還。
判詞透露,原告秦覺忠,2008年45歲之年,在朋友介紹下,認識到較自己年輕12年及任職美容師的被告李俊萮。李有過兩段婚姻,她當時與第二任任職警員的丈夫育有一子,並正準備離婚。
相識一月成戀人 更準備結婚
秦指李聲稱自己跟丈夫已經不存在愛,與秦一個月內發展成戀人。兩個月後,秦協助李入紙辦離婚,秦並計劃年內迎娶李。秦當時更聯絡過君悅酒店查詢婚期,又聘請結婚計劃公司,邀請父母從美回港見家長,並與李聯名在西環泓都購入一個時值逾四百多萬的單位,萬事以結婚為目標。
不料,當秦買下單位後,二人關係即急轉直下,李突然搬走,並撤回離婚申請,又開展新工作,她又向秦稱,為了保住丈夫的警察宿舍,及保障兒子能到英國升學,決定撤回離婚申請。秦努力挽留,更出公司名義協助李搞生意,結果仍是分手收場。
官指女方有心下嫁 未證存心欺騙
秦於2009年入稟,指李存心欺騙,要求宣稱李不享有該物業權,案件在7年後才經審訊後有裁決。法官周家明認為秦未能證明李存心欺騙,反而認為她當初真的有心下嫁秦,惟她覺秦對她當時3歲的兒子表現妒忌,李遲疑後決定離開,最後回到警察丈夫身邊。
周官又同時裁定,該物業確是基於結婚為基礎而買下的,屬有條件的禮物,由於結婚這條件最終未有達成,所以李應該交出業權。
案件編號:HCA209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