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指澳門審訊未達國際標準 劉鑾雄指引渡只是迫他流亡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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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就《逃犯條例》作出修訂,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2014年在澳門被指與歐文龍案有關,被裁定罪成並被判監5年3月,劉擔心這新條例或對他造成影響,他未趕及法例通過,已率先於今(1日)就修訂條例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司法覆核,並一再強調他只是因重病才沒有到澳門應訊,又認為審訊不公,未達國際標準,而他近年結婚並安居樂業,認為條例不應具追溯力及不應把他引渡回澳門,否則只會迫使他流亡海外。

劉鑾雄在入稟文件稱,他因患嚴重疾病,才不情願地沒有到澳門進行審訊。(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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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劉鑾雄,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指示,案件已排期於6月21日處理其覆核許可申請,預料需時3小時。

靠歐文龍日記指證他不公

劉在入稟狀指,他於2012年在澳門被檢控。由於他當時患重病,基於健康狀況,醫生指他不適合外遊,他才在非自願下缺席聆訊。審訊在沒有劉出席的情況下進行。

劉認為在澳門進行的審訊並不公平,因為案中依靠歐文龍的日記指控他,但他只知部份日記的內容,亦不可以盤問歐文龍,或傳召專家就日記的筆跡作證。雖然該些證據屬傳聞證供,但澳門法庭卻接納為真確的文件,並於2014年裁定他罪成,劉及後提及上訴,但遭當地法院駁回。

指該澳門法庭裁決未達國際標準

劉認為該審訊的公平程度未達國際標準,並指他將不會有公平的重審。

劉指,《人權法》保障市民獲得公平審訊,若劉在澳門的審訊和定罪並不公平。若他被引渡至澳門,將會違反《人權法》。

只針對條例不應具追溯期

此外,現時的法例保障劉不會受澳門不公平定罪的影響,劉不但在港繼續其生活,更於2016年結婚,而妻子再於2年後誕下第三名孩子。劉指現時的修訂未有列明是否有追溯期,惟保安局早前交予立法會的文件,卻暗示修訂將會設立追溯期。劉要求法庭頒令,《逃犯條例》修訂後不會有追溯力,無權移交在修訂生效前疑犯。

劉稱他在香港定居,若《逃犯條例》以現時的建議作出修訂,劉或會被引渡至澳門,面對一個不合理的判刑,會迫使他離開香港,流亡海外。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日前在記者會上表示,修訂移交逃犯條例草案,只會將37類罪行,納入可以作單一個案移交,未納入的9類罪行,包括破產,公司法律罪行等。(資料圖片/歐嘉樂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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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法庭先處理條例的問題

雖然劉要求覆核的《逃犯條例》其實仍未送至立法會通過,但劉在其入稟文件表示,政府事次所提的修訂,已提出清晰和尖銳的法律問題,法庭及早處理會有更實際的好處,認為讓法庭處理好有關問題後,才送交立法會通過會更好,否則若草案一被通過,便可能出現無可逆轉的後果,損害嚴重,故才在法案未通過前,要求法庭預先處理,並求法庭頒他覆核許可。

劉鑾雄和南華前足主羅傑承被指行賄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及清洗黑錢,於2015年在澳門被判入獄5年3個月,惟兩人一直缺席聆訊。

案件編號:HCAL87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