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指市面個人醫保條款難明 有投保人突被加逾倍保費

撰文:麥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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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今日(29日)發表個人醫療保險的研究報告,透過電話訪問、分析投訴個案,以及檢視市場上的18份個人醫保的條款並諮詢法律意見。研究發現,消費者一般期望個人醫保可提供長期保障,惟續保時卻被大幅增加保費、被施加不保事項等。其中有一個個案,投保人突然被保險公司加逾一倍保費,影響保單的延續性。同時,保單部分條款未有清楚或詳細定義,令消費者難以了解。
消委會提出14項建議,包括統一重要合約條款的定義、於公開平台提供保單合約樣本、披露個人醫保市場的投訴相關數據等,改善提供個人醫保的保險公司營商手法。

消委會就個人醫保發表長達兩年的研究報告。研究報告指出,個人醫保的問題可分為兩大重點:一是消費者對其購買的個人醫保產品,所期望的保障與實際可享的保障存落差;二是個人醫保對消費者欠缺延續性。

消委會發表長達兩年的個人醫保研究報研究。(麥凱茵攝)

研究在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進行1,000個電話訪問、街頭訪問205名曾索償的人士並就28人進行深入訪談,另分析299宗投訴個案,以及檢討18份個人醫保計劃。

研究結果發現,38%本港人口擁有個人醫保,其中又以45歲至54歲人士的參與率最高,達54%。至於消費者是否投保,主要考慮原因是保費,60%的65歲或以上人士表明因負擔不起未購買醫保。

4年接299宗個人醫保投訴

過去4年消委會接獲299宗個人醫保的投訴,129宗是與索償有關,頭三位分別為「保單條款的詮釋」(35宗)、「沒有披露事實」(25宗)及「不保事項」(24宗)。另有170宗是與索償無關,惟逾三成是與價值爭議有關,如保費增加、未經同意下收取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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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留有空間予保險公司迴避理賠責任

另外,消委會比較市面18份個人醫保計劃,發現不同保單的一些主要條款使用的名稱相同,但定義卻不一,即使是同一公司的不同保單亦有此情況。

保單所指的「醫療所需(Medically Necessary ),其解釋會因應保險公司改變,加上消費者的投保申請表的問卷過分籠統,如只問是否曾有入院等,兩者均留有空間給予保險公司以「沒有披露事實」等手法迴避理賠責任。有部分個案即使成功索償後,消費者或會被重新核保,並施加不保事項。

條款用字艱澀

消委會主席林定國直指,投保申請表的問卷要求消費者披露有否曾接受過醫療服務,「以前是否由0歲開始計起?上呼吸道疾病、傷風咳嗽算不算?」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指出,保單條款用複雜,消費者一般難以完全理解只能單靠保險中介人的解釋,「(條款)的部分用字對一般市民來說是太艱澀!」

消委會就以上兩大問題提出多項建議:

1.統一重要合約條款的定義
2.改善投保申請表的設計問題
3.於公開平台上提供保單合約樣本
4.提升與更改保單合約內容、保障及保費相關條款的透明度
5.以書面及淺白用語提供承保及索償的解釋
6.披露個人醫保的投訴相關數據
7.加強「合理及慣常」收費的參考資料來源
8.為可選或非緊急醫療服務提供預先批核服務
9.加強保險中介人的培訓及改善行政程序
10.加強消費者敎育
11.調高投保年齡上限
12.為非主要保障項目的升級提供退出選擇
13.為投保前未知的已有病症提供保障
14.保單生效後不作重新核保,並提高重新核保的政策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