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漢縱火兒子及時處理 律政司保護事主私隱為由 未透露被告姓名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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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硤尾大坑東邨去年發生縱火事件,醉漢晚上返家後與家人發生爭執,因而被趕出家門,但醉漢情緒激動,在家門外焚燒外套、膠袋及膠墊,醉漢今(29日)於區域法院承認兩項縱火罪。雖然本案不涉及性罪行元素,惟醉漢的名字卻以L.W.為代號隱去,律政司回覆指,考慮到受害人與被告關係,並考慮保護受害人私隱,才決只以L.W.稱呼被告,又指控方如何決定要否透露被告姓名,要視乎案件的情況和案情而定。

區域法院審理的一單涉及一對父子的縱火案時,聲稱為尊重及保障事主的私隱,罕有地只以英文字母L.W.代替被告姓名。(資料圖片)

一般涉及親人性罪行才用英文代號

以L.W.為代號的被告,承認於去年10月17日在大坑東邨一個單位外用火毀壞一件外套、一個膠袋及一些膠墊。一般而言,在涉及性罪行的案件中,由於風化案的事主身份受法律保障不得公開,若事主與被告有親屬關係,若透露被告的姓名會引致他人辨認出事主的身份,控方慣會以英文字母作被告的代號。

稱為尊重保障受害人私隱

不過,本案不涉任何性罪行元素,只是被告與事主屬父子關係,對於為何本案未有透露被告全名,而要以L.W.為代號,律政司回覆指,考慮到受害人與被告的關係,及受害人的私隱權,決定以X稱呼受害人和以LW稱呼被告,以尊重及保障受害人的私隱。至於何時在控罪和案情中透露被告的姓名,律政司只回覆指,須視乎每一宗案件的個別情況和案情,不能一概而論。

被告兒子見起火即撲滅

案情指,X為被告的兒子,被告於去年10月17日帶著醉意回家,並與其他家中成員爭執,故X著被告離開單位。約一個多小時後,X聞到「燶味」,他從防盜眼望出單位,發現單位外有物品起火,他立刻用水撲滅,此時看見被告坐在單位外喃喃自語說要燒掉單位。

回家繼續觀察父親適時處理

X隨即返回單位,但繼續從防盜眼觀察被告,被告不久後又再次在單位外縱火,X打開門時已見有膠袋在燃燒,X立刻撲火及報警,而火勢亦觸發了火警鐘。警員到場後,在單位外的電梯大堂發現被告,當時他十分激動,身上亦有酒味。被告在警誡下指,因喝醉酒被家人責罵及趕離單位,所以他燃燒外套及膠墊以洩憤。法官押後案件至8月12日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案件編號:DCCC106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