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加零一】《禁蒙面法》周六起生效 哪類人可獲豁免?

撰文:朱潔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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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星期五(4日)率領多位局長見傳媒,決定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由星期六(5日)午夜起實施。《新聞加零一》為你整理有關《禁蒙面法》的常見問題。

在甚麼情況下蒙面會觸犯法例?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見傳媒時指,《禁止蒙面規例》禁止在三種情況下蒙面。第一是禁止在公安條例所規管的集會和遊行中蒙面,即5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或30人以上的公眾遊行。即使是有通知警方而警方沒反對,又或是沒禁止的公眾活動中也同樣適用。第二是禁止在未經批准的集結,而第三則是禁止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的蒙面。

怎樣才算「蒙面」?

法例中蒙面是指使用面罩,或者任何其他遮掩面部全部,以及部分的物品掩面,例如是網民提議以顏料畫上難以識別容貌的妝容,也屬違法。
 

哪些人士可獲豁免?

李家超提到三類有合理辯解的人士可獲豁免,包括第一,因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為其個人人身安全理由,要蒙面在遊行集會現場出現的人士如執勤的警員。第二因是宗教理由,例如其宗教信仰是要遮掩面部的人士,以及第三,因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要戴口罩等人士。


 

一旦違例,罰則如何?

在《公安條例》規範的集會與遊行、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和暴動中使用蒙面物品,違例者最高可罰款2.5萬元及監禁1年。

警方可即時要求在場人士除下口罩嗎?

規例賦予警務人員權力,在公眾地方因某人的蒙面物品阻止識辨身份為由,要求他們除下其蒙面物品以核實身份。如不遵從要求則屬於違法,最高可判監禁6個月以及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