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警六月至今處理1429宗涉手機作證物案件 涉3721電話

撰文: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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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風波至今未平,近7,000人被捕。近日有被捕者表示,其已上鎖手機內部分即時通訊紀錄被控方列為呈堂證據之一,但他在被捕後從未向警方透露其手機的解鎖密碼,他上庭前亦未獲告知警方已取得有關搜查令。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8日)回應立法會議員莫乃光提問,重申警方可在獲得搜查令後查閱手機內容。他透露去年6月至今,警方共處理1,429宗涉及手機作為證物的案件,當中涉及3,721個被捕人或疑犯的手機。

李家超表示,由去年6月至今,警方共處理1,429宗涉及手機作為證物的案件,當中涉及3,721個被捕人或疑犯的手機。(資料圖片)

李家超表示,由去年6月至今,警方共處理1,429宗涉及手機作為證物的案件,當中涉及3,721個被捕人或疑犯的手機,有關個案均在獲法庭頒出搜查令下進行。他又指,一般而言警方會在取得法庭搜令後,才會為手機進行數碼法理的檢驗,檢驗後取得的證據,會在相關案件的公開審訊中呈堂。

緊急情況才可無手令檢查電話內容

李家超又指警方在獲得搜查令後,查閱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他又引述高等法院在2017年10月27日一案件判詞,指警方有權在被捕人士附近及現場,檢取手提電話,但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可在沒有獲得搜查令情況下,而查看這些電話的電子內容。判詞亦指出,就允許警務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毋須獲得搜查令,而查看拘捕後,檢取的手提電話,或其他類似裝置的電子內容。

李家超指,警務人員一直謹守通例下的規定,執法機關調查時,如有需要會根據相關法例申請搜查令,以獲得搜查處所,或在處所找到的物件、文件及資料的權力,如裁判官認為申請不合適,可以拒絕頒出搜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