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興集團向蒙民偉遺產追討借貸欠款案 蒙遺孀要求剔除申索
已故「電器大王」蒙民偉於2010年去世後,由他創立的信興集團旗下公司早前入稟,分別指蒙生前向公司借貸逾8 億元,要求由其遺產歸還款項,另蒙的第二任妻子王蓓芬要蒙開給她的支票提取2.8億元,要求王交回款項;代表被告王蓓芬及其女兒蒙珮兒一方,今天向高院申請剔除信興一方指控蒙民偉生前違反誠信責任,和指王蓓芬在知情下接收款項的指控,不過代表信興一方指王蓓芬不合情理下無作任何查問,便收取從公司戶口發出逾8億元三筆款項,遠遠高過夫婦之間一般所取的家用。案件押後書面裁決。
首份入稟狀的原告依次為信興集團有限公司、信興電業集團有限公司、信興電器貿易有限公司及信興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分別是蒙民偉的兩名遺囑執行人,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及律師蔡奮強、蒙的長子蒙德揚、長女蒙倩兒,以及第二任妻子王蓓芬及幼女蒙珮兒。第二份入稟狀的原告為信興電業集團有限公司及信興電器貿易有限公司,被告則為王蓓芬。
蒙民偉創辦信興集團 在公司擁有權力
代表信興一方的大律師指,蒙民偉生前為公司集團創辦人,在公司擁有權力,提取3筆巨額款項,而王蓓芳收取這些款項,款項數量大至非一般家用款項。原訴不是指控王有違反誠信之嫌,但從無證據顯示王有作合理的查詢,沒有查問這筆款項從公司銀行戶口提出,而非蒙的私人戶口;這個做法完全不合理。據悉這筆款項涉及8億港元。
不過代表王的大狀透露,蒙民偉生前身為信興集團的創辦人和掌舵人,一直視公司資產如自己擁有,生前支出亦由公司帳戶支付,故違反誠信之說亦不成;另外這三筆款項已經核數師核數及董事確認簽署下,記錄在帳目中,信興一方根本沒有證據,指王蓓芬在知情下知道款項的屬於信興,王從丈夫收取款項,無理由去懷疑其來源。而蒙民偉生前身為信興集團的創辦人和掌舵人,一直視公司資產如自己擁有,生前支出亦由公司帳戶支付,故違反誠信之說亦不成立,要求剔除傳票。
案件編號: HCA 664/2012、2417/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