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論壇】男子藉義教非禮男童 別讓義教成性罪行溫床

撰文:政論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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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近日報道,一名十年前因非法肛交被判監的男子隱瞞其性罪行案底,在一間慈善機構擔任義教導師,並借工作機會非禮兩名小學男童。狼師的行為固然令人髮指,但我們更應該問的問題是:為什麼一個有性罪行案底的人士能藉工作機會再次犯案?香港的守護兒童制度又是否能有效保障兒童的安全?
撰文:國際培幼會總幹事 蕭美娟博士

報道亦指出,該導師早已在男童母親及慈善機構職員的見證下簽署聲明,確認他在香港沒有任何性罪行定罪紀錄,可見該導師存心隱瞞案底,並處心積慮藉工作機會再次犯案。事實上,類似「性捕獵者」的案例並不罕見。外國著名學者Finklehor研究性罪犯心理時指出,性罪犯一般需要經歷4個過程才能犯案:包括是「犯案動機」、「克服自我心理障礙」、「克服外在環境障礙」、以及「尋找適合的受害者」。不少人認為慈善機構的員工和志願工作者多是充滿愛心的「有心人」,卻有可能因此而在招募過程中忽略了防範一些早有犯罪動機、希望透過工作的便利而虐待兒童的人士。另一英國研究指出,58%的受訪干犯兒童性罪行的人士承認,他們會選擇經常接觸兒童的工作來犯案,更有78%的受訪罪犯表示會特別挑選機構外的環境接觸及虐待兒童。所謂「日防夜防,家賊難防」,一個完備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可說是協助機構「防範性罪犯,保障兒童安全」的第一道關卡。

仿效英國 加強性罪行定罪紀錄機制

然而,現時香港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機制又是否完備?香港現行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旨在協助僱主查核準僱員的定罪紀錄,確保與兒童接觸者「背景清白」,適合從事兒童工作。可是,機制只屬自願性質,亦不涵蓋於私人補習導師及志願工作者,許多機構只能要求義工或相關人士簽署「清白聲明」,這只是聊勝於無。而且,由於機制只開放讓機構僱主使用,家長更是無從得知聘請的私人補習導師的定罪紀錄,令兒童稍一不慎便墮入潛在犯案者的魔爪當中。

我們建議政府參考英國的《兒童性侵犯者披露計劃》,以加強兒童保護機制。英國的《兒童性侵犯者披露計劃》使用者的涵蓋面更為廣闊,容許兒童機構、家長或看護人,查核包括義工、私人補習導師等與兒童接觸的人士有否干犯兒童性罪行的紀錄,而警方則會評估所涉人士對有關兒童構成的風險,決定是否與申請者會面披露詳情,事前亦無須得到所涉人士的同意。而且,英國政府強制規定與兒童相關的機構必須向當地政府申報機構內發生的懷疑虐兒事件,以及協助警方調查。此外,若機構因為員工或義工對兒童構成風險而將其解僱,都必須向當局申報,並把該人士列入「禁制名單」,禁止其從事與兒童相關的工作,防止該人士再次藉兒童工作犯案。這樣更完善的安全網絡就能防止更廣泛的可疑人士 (不論是受薪員工還是志願工作者)再次接觸和虐待兒童。

防患未然 訂立「守護兒童政策」

然而,再全面的性罪行查核機制也只是「次級預防措施」,政府除了須加強性罪犯查核機制,協助各機構在招募過程中防範對兒童安全構成風險的人士之外,亦需要督責並協助機構設立「守護兒童政策」,訂立兒童安全並友善的行為守則和規範,例如工作人員應避免與兒童單獨相處、設立完善的舉報政策、提高兒童自我保護的警覺性,以減低有犯罪動機的人士在機構內犯案的機會。機構亦需要讓家長和兒童了解機構保護兒童的措施,讓兒童了解有安全疑慮時如何向機構求助,減少兒童受傷害的機會。

關於「義教」和「私補」的性侵犯兒童事件已經接二連三地發生,政府當局必須迫切改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督責及協助機構設立「守護兒童政策」。國際培幼會現正亦積極拓展有關守護兒童的培訓及顧問服務,期望能協助各兒童機構擬定機構政策,讓孩子於安全友愛的環境健康中成長,歡迎機構與本會守護兒童政策顧問聯絡。

參考資料:
1. 孌童男瞞案底作義務補習 認非禮兩男童 官求評估對事主家庭影響(HK01):
https://bit.ly/38vUaxX
2. Finkelhor, D. (1984). Child Sexual Abuse: New Theory and Research, New York: Free Press.
3. Sullivan J & Beech A (2004). A comparative study of demographic data relating to intra- and extra-
familial child sexual abusers and professional perpetrators. Journal of Sexual Aggression 10: 39–50

(文章內容代表作者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