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學童學校被拒聘用外籍英文教師 教育局決定被裁定歧視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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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香海正覺蓮社佛教普光學校是專收中輕度智障人士的學校。(普光學校網頁截圖)

專門收取中輕度智障學童的粉嶺香海正覺蓮社佛教普光學校,2011年申請聘用外籍英文老師,但遭教育局拒絕,一名學生家長代其當時讀小四的兒子要求司法覆核教育局決定,高院今下判詞,認為教育局決定有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和《基本法》25條、《人權法》22條之嫌,下令將決定發還教育局重新考慮。

申請人現已14歲,並已就讀中三他由母親王倩以監護人身份代表。申請人在2011年在該校就讀小四,申請人指教育局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推翻教育局拒該校聘用外籍老師決定,王女士今天沒有到庭,該校前校長何巧嬋和立法會議員張超雄代表王到庭領取判詞,他們當悉勝訴,不禁拍手歡呼。

候任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左三)和前校長何巧嬋(左四)得知法庭裁決後十分高興。(陳雯慧攝)

校長何巧嬋指教育局很多理念已過時

粉嶺香海正覺蓮社佛教普光學校前校長何巧嬋回應指,案件已拖了五年,是一件曠日持久的事情。她又批評教育質素及政策應由教育局處理,但反而要學生及家長以法律途徑控告政府,做法非並不合理。她希望法庭已頒下判辭,希望當局盡快落實裁決,讓智障學校得到應有的英語學習資源。

何又提到向教育局爭取資源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亦感謝法庭作出非常公正的裁決,並特別感謝家長王倩女士,並指王的兒子現已就讀中二並已離校,何形容王「挺身而出,堅持咁耐,好值得敬佩」,並敦促教育局認真檢視政策,直言局方有很多理念已過時。

張超雄指教育局在資助正常與特殊學校存在差異

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庭外表示,(案件顯示)教育局非平等對待智障學生,判決影響深遠,亦顯示教育局在資助正常學校及特殊學校存在差異,而教育局更有可能違憲及違反殘疾歧視條例。他希望當局在撥派資助,如圖書館及其他額外資助時,要達至人人平等,令智障學生都應得到公平對待,並希望教育局檢討。

教育局回應會尊重法院的判決,並會詳細研究判詞,以及徵詢律政司的意見,再決定適當的跟進。

智障學生也應有同等受教機會

關注特殊教育權益家長大聯盟指,主流與特殊學校的學生均學習同一個英文課程,不同之處在於學生的學習程度及深度,即使是智障學生,亦應有同等機會受教於外籍英文老師,但教育局一直不為智障學校撥發外藉英語老師的資源,有違平等機會教育的原則,局限了智障學生的學習的機會。

特殊學校學生毋須考TSA非拒絕理由

高院法官區慶祥在判詞指出,無證據顯示教育局及局長在作決定時刻意歧視學生。但局方解釋,外藉英語教師計劃在主流學校及特殊教育有所不同,因為該計劃與英語課程發展的強度及範圍有關,主流學校學生須接受全港性系統評估(TSA),而課程發展議會正發展,則會推介適合特殊學生的英語課程。但法官不接納這說法,並指教育局設立外藉英語教師計劃,是為學校提供最好和最有效用英語課程。而全港性系統評估,只是評估學生能力,不代表主流教學校和特殊教育學生因而要接受不同待遇,所以裁定教育局決定屬直接歧視,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局方又指,因外藉英語教師短缺,為保現有全職外藉英語教師的教席,特殊學校未獲派外藉教師,以節省成本。法官不認同說法,並指政府在2010至2011年教育開支達600億元,特殊教育的英文課程資源每年只是200萬元,不足整體教育開支的0.003%,認為節省成本的說法並不合理,故裁定決定違憲。

案件編號:HCAL9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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