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英國車牌在港駕駛父車 辯稱「訪客」抗辯被拒 父子齊留案底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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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相關用品公司東主,為了解兒子在英國考獲的車牌是否能在香港合法使用,用了「自己的方法」,親自上香港法律網站翻閱交通條例。他相信兒子並非經常在香港,可以用「訪客」身分,持英國車牌在香港合法駕駛。惟兒子因超速被捕,東主也因借車給兒子駕駛,二人一同被控,每人被判罰款5千元及停牌一年,留有案底。
兩父子不滿裁決,到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並就「訪客」的定義提出爭辯。法官上周發出的判詞指出,東主兒子持有香港身份證,就是香港居民,不符合訪客身分,而東主以自己的方式去理解法例,是不足且適得其反,維持二人的定罪和刑罰。

上訴人徐嘉然認為法律中對「訪客」解釋可適用於兒子情況。(羅君豪攝)

商人徐嘉然接受《香港01》記者訪問,他得悉法庭裁決後,仍然十分氣憤。他認為法律上對「訪客」的定義解釋不詳,條文亦不夠清晰,現正與律師研究,決定會否上訴到終審法院。

徐說,他讀工商管理課程時曾修讀法律課程,故他的兒子去年在英國考取車牌時,二人想查究國際車牌能否在香港合法使用,他在香港法律的網站查看,而非直接向運輸署查詢。

他閱讀《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條時發現,從外地到港的駕駛人,若持有香港以外地方發出的有效國際駕駛許可證,可在入境後的12個月內在香港駕駛。

《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條時:從外地到港的駕駛人,若持有香港以外地方發出的有效國際駕駛許可證;可在入境後的12個月內在香港駕駛。

徐認為「到港人士」解釋合用於兒子情況

他又同時查看法例中,就「到港人士」(Visitor)的解釋,發現意指任何抵港人士,但不包括到港居住超過12個月的人。

徐認為,兒子在英國讀書,大部分時間在英國,且兒子準備留在當地發展,來港僅為度假,故認為兒子只是一名訪客,合符要求。與此同時,兒子亦有問英國的大學學生事務處,校方指兒子的車牌沒說明不能在港駕駛,令二人更相信能在香港駕駛。

他也想過為兒子把英國執照換成香港車牌,惟運輸署卻要求他出示兒子在英所讀學校的文本信函,他當時並無準備,故最後未有辦理。

「到港人士」(Visitor)的解釋,意指任何抵港人士,但不包括到港居住超過12個月的人。
徐嘉然研究是否上訴到終審法院。(羅君豪攝)

持港身分證=訪客?

去年八月底,其子在港駕車時因超速被捕。他協助警方調查時,承認兒子駕駛其私家車,最後他的兒子被控超速、無合法牌照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而他亦被控容許無牌人士駕駛;及無無第三者保險的罪名。二人在荃灣法院被裁定罪成,各被判罰款5千元及停牌一年。

徐認為法律條文不清晰,從外地到港人士的條文中,並沒有說明「持香港身分證人士除外」等字眼,更認為法例中對「訪客」的定義不符,因而提出上訴。

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指,持港人身分證非訪客。

官指香港永久居民不可當是訪客

暫委法官郭啟安上周下達判詞,認為一名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人士,不會是香港的「訪客」;又指在入境處條例中,香港永久居民即使離港很多年,是不會因而喪失其香港居民身份。

法官認為若一個人離開香港12個月便成了「訪客」的說法,似乎不會是法律原意,故認為「訪客」這詞,並不適用於香港永久居民。

至於徐辯稱查自政府的法律網站,而得出不同解釋,法官認為他的努力是不足且適得其反,因為徐本身並無法律的專業資格,他若要知道這法律的意思,他應該尋求合適的專業意見,而其實過往亦有不少判詞,提到做相同的事,有機會被起訴。若徐曾作深入的研究,或者他會對事件有另一個看法。法官認為並不能因而推翻原判。

案件編號:HCMA 50/2016

上訴庭否決上訴原因:
一名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人士,不會是香港的「訪客」
入境處條例中,香港永久居民即使離港很多年,是不會因而喪失其香港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