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暴動案|辯方投訴不應用暴徒字眼 官指不涉價值觀或政治立場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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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犯條例》的爭議,去年7月28日在中西區有集會活動,後來卻演變成衝突,其中3人被指當日涉參與暴動的案件,今(12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惟在傳召證人前,控辯雙方就多個問題發生爭議,辯方並投訴控方不應在庭上應用上「暴徒」一詞,惟主控官解釋是在循序漸進地道出案情時,才指出涉案者是暴徒。法官郭啟安最後認為這字眼不涉價值觀或政治立場,又指辯方可選用其他詞彙。

被告湯偉雄(右)及杜依蘭(左)。(朱棨新攝)

三名被告分別為湯偉雄(39歲)、杜依蘭(42歲)及姓李女被告(17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參與暴動。湯和杜另各被控在西源里,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對講機。

將用《大紀元》及《蘋果》影片

控方傳召證人前,表示會以閉路電視錄影及網上片段舉證,當中包括《大紀元》及《蘋果日報》的影片。惟控方反對放映時連同聲音播出,指音頻涉及旁述和訪問,屬於傳聞證供,故只應播放影像。法官就問道,如現場錄到有人叫囂,法庭是否應納入證據考慮。辯方則指,錄影本身連帶聲音,應將聲音一同播出才完整。法官認為,案件沒有陪審團,法庭有能力分辨應考慮哪些證物,最終允許影像與聲音同時播出。

至於控方提出的非法集結交替控罪,三名被告同稱不接受此項指控。有辯方大狀指會留待結案時,就法庭可否接納這交替控罪作陳詞。

用暴徒稱呼似已下結論

另外,辯方表示留意到昨日和今天庭上均用到「暴徒」一詞,因法庭正是要處理暴動的指控,用上此字似乎已下結論,故應避免使用。控方回應其開案陳詞並非一開始就以暴徒稱呼,而是循序漸進地指出涉案者是暴徒,而控方有權用此字彙。法官則指,「暴徒」一字不涉及價值觀或政治立場,若辯方不同意也可用其他字眼。

督察供稱有途人將水馬搬到路上

控方傳召案發時駐香港仔特遣隊的高級督察蘇裕天作供。他按照錄影描述,指當日有人在遮打花園外經德輔道中前往西環方向,途中有人從中環租庇利街將灌了水的水馬搬到干諾道中。

申請書列明會用頭盔口罩

蘇在辯方盤問下,指自己對於當日公眾活動的認知,是從新聞而來。他後來調到西區分區活動管理組後,曾接受處理遊行集會申請的訓練。辯方其後向他展示劉穎匡當時申請遮打花園集會時,向警方提交的申請書,表上列明了會使用安全帽、頭盔、口罩、護目鏡等。辯方再展示警方的書面回覆,可見警方批准該集會,而附帶條件之一是避免用尖銳物件作示威用途。蘇在辯方詢問下,確認警方當時沒有施加不可帶安全帽、頭盔、口罩及護目鏡。

根據控辯雙方同意的事項,三名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色衣物,杜戴著頭盔、攜有防毒面罩,李戴上安全帽,亦攜有口罩。

聆訊下午續。

案件編號:DCCC82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