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蟻族】專家教路:訂租約列明雙方責任 口頭協議亦可自保
撰文:陳廣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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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業維修保養的問題,究竟業主及租客應負上什麼權責呢?律師梁永鏗表示,維修責任取決於業主及租客訂定的協議條款,惟坊間的標準租約只有一至兩頁,劏房甚至沒有租約,容易會出現灰色地帶,往往需要交由法庭裁決。而法庭考慮的因素,包括糾紛中的實際情況、雙方行為的合理性等。
梁建議,市民租屋前應妥善草擬租賃文件,清楚列明有關維修責任,惟因有些市民沒有時間或經驗擬訂文件,他提醒他們應就維修責任,與業主作口頭協議,以保障個人權益。
地產代理監管局網頁提及有關租約內容,亦指租客隱含承諾,涵蓋修補及維修物業內部,「這包括所有物業內部的狀況及其固定物、傢俬及電器。但不包括因時間或自然損耗、結構性或潛在問題所導致的損壞。」
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則提醒,業主切忌「諗住屈得到就屈」,即使租約沒訂明雙方責任,屋內非人為破壞而出現的設施損毀,一般來說業主必須負責處理。
佘慶雲指,業主可找專業人士搞清楚損壞的原因,若人為破壞當然是租客的責任,反之業主必須負責,租客可以拒絕支付有關款項。他呼籲業主勿心存僥倖,「就算上到法庭,都一定打唔嬴。」
租樓貼士:1.租屋前應妥善草擬租賃文件,清楚列明有關維修責任2.若沒法擬出租賃文件,租客應就維修責任與業主作口頭協議3.雙方簽訂正式租約(即租契 / 租賃協議)前,可先訂立臨時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