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女生藏鐵鎚被判囚5周 律政嫌指太輕求加監 官增至2月1周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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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反修例運勳,有網民去年11月12日發起堵路行動,一名大專女學生因管有鐵鎚、士巴拿等物品,被判監5周。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未能反映案情嚴重性,今(3日)向法庭申請覆核刑期。裁判官黃士翔指,雖然本案被告沒有意圖造成人身傷亡,又已反省自己,但黃官認為自己在量刑時出錯,改判被告監禁2個月1星期。由於被告早前已被還押143天,故此也毋須服刑。

被告韓德芳(20歲)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她於去年11月12日在長沙灣福榮街鐵鎚、士巴拿、螺絲批、消毒酒精、打火機、報紙及開瓶器,她因而被判囚5周,在判刑前,她已被還押143天,故當時毋須服刑。

認為應以8至9月作起刑點

律政司代表今指,本案控罪涉及不同物品,不但可以阻塞道路造成,更會對公眾使用者構成危險,認為5周的刑期未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要求法庭改以監禁8至9個月作為刑量起點。

律政司代表又指,被告並非只有15、16歲的未成年人士,犯案時已是成年人,不是年輕就不用判監,法庭應考慮涉案物品可構成的傷害及後果。

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涉案物品

辯方反駁,被告沒有意圖傷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涉案物品,而涉案的酒精更未開封,被告在還押期間沒有浪費時間,並已深切反省。

官改以4個月作起刑點

裁判官黃士翔認為,本案控罪針對破壞道路及圍欄的意圖,其嚴重性有別於涉傷人意圖的罪行,在本案中,也無法指稱被告意圖造成人身傷亡。再者,被告還押期間已作反省,法庭判刑時不單要考慮阻嚇性,也要考慮被告更生情況。不過,黃官認為自己在量刑時犯錯,今改以4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的悔意、已還押一段時間等,改判監2個月1星期。

案件編號:WKCC426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