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 同志伴侶挑戰遺產繼承權 法院裁定司法覆核勝訴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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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伴侶在英國倫敦結婚的男同志,不滿同性伴侶如沒有定立遺囑,其配偶將無法繼承遺產,因而提出司法覆核。男同志一方在審訊時強調,無論同性或異性伴侶也應受到同等保障,惟政府方反駁,所有市民也可透過定立遺囑自由分配遺產,有關權利不受性向所限。高等法院今(18日)頒判詞,裁定男同志一方勝訟。法官認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等對同性及異性伴侶作出差別待遇,而該些差別待遇屬不合法。法官又指,就遺產繼承權給予同性伴侶相同的權益,並不會影響傳統異性結締。

申請人為吳翰林,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入稟狀指,吳與其伴侶於2017年在英國倫敦結婚,但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無法被視為「配偶」,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他與同性配偶的婚姻不被認可,擔心若他較丈夫先離世,他的丈夫將無法繼承財產。

法官認為相關法例對同性及異性伴侶的差別待遇 屬不合法

對於政府方指香港法律向異性伴侶賦予特殊地位,法官周家明不認同說法,又指遺產條例關乎與死者有關或其受養人的利益,條例其中一個目的是保障死者有道德責任供養的人,而不單異性伴侶有義務供養另一半。

周官認為條例的確對同性及異性伴侶作出差別待遇,而下一步則是考慮差別待遇合理與否。周官指,雖然政府方稱差別待遇為保障傳統婚姻、促進異性結締、及與本地法律相符,但他直指拒絕同伴侶的權益可達致以上目的的說法不合邏輯,在遺產條例中給予同性伴侶相同的權益,並不會影響傳統異性結締,也不會影響政策運行。因此,有關差別待遇屬不合法。

周官指,將會就《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作出補救解釋,並要求雙方向法庭提議應下達的命令。周官也頒令申請人可獲九成訟費。

申請方認為   同性與異性伴侶應獲同樣保障

申請方在案件審理時指,《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是基於無遺囑者預設的分配意向而定立,看不到同性伴侶會不希望將遺產優先分配予仍在世的伴侶,而相信有關意向不會因同性或異性有所不同,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應獲同樣的保障。

再者,條例不單為滿足供養伴侶的法律責任,更是履行道德責任,正如條例在1995年進行了修訂,擴展至保障無遺囑者的受養人,有關修訂保障了同居多年但沒有正式結婚的伴侶。

政府方認為可訂立遺囑 沒有任何性向限制

政府方的代表律師則反駁,若有人希望自由分配遺產,他可以訂立遺囑,而遺囑及財產繼承的條例並沒有任何性向限制。申請方則反駁,市民或有各種原因未立遺囑,如認為律師費太貴、年紀尚輕等等,立遺囑無改《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所涉的嚴重歧視,同性伴侶需要證明自己在經濟上依賴無遺囑者,才可以獲分配遺產。

案件編號:HCAL352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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