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向兒取回業權鬧上法庭 官指兒被盤問時沉默可疑 裁父勝訴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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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退休警長聲稱1994年購買深水埗一單位時,當時退休在即,擔心未能向銀行申請按揭,遂與長子聯名購買,他支付置業費用,惟後來他要求兒子轉名不果,遂入稟興訟。雖然長子稱父親當年稱因他是家中長子,所以希望他繼承物業,於是聯名持有,但高等法院今(12日)裁定警長勝訴,認為當年購入單位時,警長身體仍然健康,不應會想到分配財產的問題,亦留意到兒子被盤問時曾沉默良久惹人懷疑,最後裁定警長勝訴,長子並須支付訟費。

94年以208萬購物業

原告黎漢添,被告為其長子黎子能。原告指,他於1994年時以208萬元購入房協的深水埗樂年花園單位,作為退休後與妻子的居所。由於他數年後退休,為了可以向申請銀行按揭,所是與長子聯名持有物業並進行按揭,而雙方同意原告全權擁有該物業。早前報道指該單位現在的市值接近一千萬元。

原告黎漢添向長子黎子能取回業權獲裁定勝訴。(朱棨新攝)

子稱聯名因父欲留物業給他

不過,長子卻稱父親當時已稱,該物業是兩人聯名持有,因為他是家中長子,父親百年歸老後希望將物業留給他。

法官分析證供指,雖然他對案中父親的證供有不滿意之處,但在盤問下父能肯定地指出,因為當時銀行拒批貸款,所以才將長子加名在物業中,而該物業並非饋贈。

官留意長子接受盤問時沉默良久

法官認為,案中的兒子亦非一個好證人,雖然他稱父親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突然表示要加他的名字在物業中,因為他為長子,父親想他繼承物業,但他面對盤問時曾沉默良久,令法庭對其證供有所懷疑。

原告置業時仍然健康

法官認為,原告在購買物業時仍然健康,不應會想到分配財產的問題,而當時他需要另覓退休後的居所,長子已有女朋友,原告應該期望他自己成家立室,所以他購買物業的主要目的應是與妻子自住。

父子的金錢往來非解決業權

雖然原告多年來給予長子不少錢,包括給予他40萬買婚房、20萬開寵物店等,但法官認為有關的金錢來往並非用作解決業權問題,原告縱使與長子關係不親密,但他樂意在經濟上幫助兒子。

法官又指,2017年的家庭會議顯示,長子與幼子之間出現暗湧,因父親的大部份財產已轉到幼子名下,直言會議後家庭關係破裂。不過法官質疑,有關家庭會議的內容與本案的事件沒有關係。

案件編號:HCA74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