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長向子追業權案 父稱為申按揭加兒名 子反駁未被要求供款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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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退休警長聲稱1994年購買深水埗一單位時,當時退休在即,擔心未能向銀行申請按揭,遂與長子聯名購買,他支付置業費用,惟後來他要求兒子轉名不果,遂入稟興訟,案件今(12日)在高等法院審理。警長稱他置業時原準備該物業作為他和妻子百年歸老的居所,惟要求兒子交還業權,兒子卻拒絕。兒子的律師卻指,警長當年未提過申按揭有困難,又反指警長未有要求兒子供款,並指是業權是他送給兒子的。警長否認說法,更直斥兒子反口兼忤逆。

原告黎漢添(下稱原告),被告為黎子能(下稱被告)。

指被告只是受託持有業權

原告於1994年時以208萬元購入房協的深水埗樂年花園單位。原告當時預計他將於數年後退休,便與被告聯名成為單位的業主,以便申請銀行按揭。但原告聲稱他支付該單位的費用,被告只是受託持有業權,早前報道指該單位現在的市值接近一千萬元。

現年77歲的原告今供稱,他購入涉案單位時,是想與妻子作養老之用,惟銀行要單位聯名持有才批出按揭,他因此和被告聯名購入單位。他強調,被告只是代為持有,他才是物業的實質擁有人。

原告黎漢添稱退休前買入深水埗物業,原想用作與妻子養老的居所。(朱棨新攝)

被告稱未有被要求供款

被告的律師卻指,原告從未向被告表示申請按揭或有困難,才把被告的名子加入為單位的業主。被告律師又指,原告案發時未有著被告為單位供款,因為該業權是送贈予被告。原告庭上一一否認。

指被告反口欲獨佔業權

被告的律師續質疑,相關物業的按揭款項已於1998年還清,為何原告當時不要求被告把業權交還。原告解釋,認為被告會隨時會交還業權,因此當時未有作要求,又說:「點知佢反口,咁忤逆。」並指兒子想獨佔整個業權。

認重男輕女 無諗過被告忤逆

被問及為何於2017年立第二份遺囑時,亦不要求被告交還業權,原告謂:「當時無諗過咁忤逆,咁唔聽話」。原告又透露他是南丫島原居民,思想較傳統,重男輕女。惟被告律師指,原告曾在財政上協助被告,如於1999年時曾把40萬給予被告,讓對方買樓。原告強調該筆款項是借款。

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HCA 74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