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釋.判辭解讀|官同意國安法指控嚴重 覺黎言論較似評論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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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上周在涉違反《港區國安法》及詐騙案,均獲高等法院批出保釋,但他除了出庭應訊及到警署報到外,不可離開寓所,而且不可在社交媒體發佈文章和訊息等。法官李運騰今(29日)頒判辭解釋理據,並批准傳媒報道。李官認同國安法指控嚴重,但認為兩次涉案言論較似是評論,而黎願意遵守的條件令法庭相信,他不會再犯危害國安的罪行,正如辯方所說「黎再發一個帖文,他就會再次被關押」。

律政司周四就保釋決定上訴

73歲的黎智英被指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兼涉違租契欺詐科技園公司被起訴,裁判法院拒絕就兩案批出保釋,黎一度還押,但上周三到高級法院申請保釋獲批。律政司已就李官批准黎保釋的決定向終院提出上訴,並會於本周四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及常任法官李義及張舉能處理。

黎准保釋並須守多項條件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他以1千萬現金及30萬人事擔保,期間除上庭和到警署報到外,需留在住所。他亦不可離港,每周到警署報到三次。

此外,他亦不可從事任何請求要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和中國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包括不可以紙本、網上和社交媒體發佈文章和訊息、不得接受媒體訪問、不可接觸外國官員。

黎智英上周三獲准保釋的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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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准傳媒報保釋理由

一般而言,除非向法庭申請,傳媒受法例所限不得報道保釋程序,不過在此案中,李官批准傳媒報道他就保釋程序所頒佈的理據,相關內容才得以曝光。

欺詐案有可爭辯之處

李官在判辭指出,就欺詐一案而言,辯方似乎有可爭議的抗辯理由,即租客是否有責任作出披露,縱使控方指稱案中有被告作出虛假陳述,但該陳述並非由黎作出,法庭暫未見到證據顯示黎與該被告串謀作出涉案陳述。

法庭一般會就欺詐案批保釋

再者,由於涉案力高顧問的註冊地址,早於1998年已顯示在公司註冊處,而蘋果印蘋年報亦會顯示由力高收取的租金,控方就「不誠實」元素的證據或因而被削弱,雖然李官認為控方案情強弱會隨時改變,但現階段而言,部份證據對辯方較有利。李官又同意法庭一般就欺詐案批出保釋,終決定批准保釋。

黎智英被指違國安法的指控。(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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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表面上看似評論

至於就國安法案件,李官同意控罪嚴重,但指控在於黎是否有「請求」外國制裁。就控方指黎在本年7月30日及8月18日所作的言論,李官指縱使有人不同意有關看法,或感到被冒犯,但言論表面上來看較似為評論。

黎一直遵守保釋條件

雖然控方指黎在海外有很多生意,亦有家人在海外,更有兩艘遊艇可以令他非法離港,但李官留意到黎一直遵守法庭保釋條件,他在港亦有家人、一直紮根香港及擁有大量業務。

明白控方就疑犯逃脫受挫敗

李官指,雖然警方表示多國已停止與港的司法互助協議及引渡程序,若黎離港,難以將他緝捕歸案,而警方亦指多國施壓要求釋放黎,但李官難以看出情況如何增強控方案情或與案件相關,法庭現時只可考慮面前的證據、申請理據,而且無他。

另外,雖然警方又指很多被告不遵守保釋條件,李官表示明白他們對於疑犯逃脫所受到的挫敗,但控方沒證據指黎與這些人有關。

佩戴電子儀器在港未可行

李官指,辯方一度提出黎願意佩戴電子儀器,讓警方監察其行動,但法庭獲告知有關方法現時在港不可行。李官考慮到嚴格的保釋條件可以減低黎潛逃風險,而黎願意遵守的條件令法庭相信,他不會再犯危害國安的罪行,正如辯方所指「黎再發一個帖文,他就會再次被關押」。

案件編號:HCCP72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