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車是否屬旅館? 兩個法官兩個判法 法例應如何解讀?

撰文:伍凱瑩 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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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露營車在郊外渡宿成了近年的新潮流,然而露營車是否也屬旅館,卻引起爭議。民政署早前「放蛇」搜證,分別票控一間公司及兩名涉嫌經營露營車的人士,惟兩案在兩名裁判官前,卻出現兩個截然不同的裁決。
其中一名裁判官指露營車屬「處所」,須符合消防及衛生標準,其定義不應限於建築物上,故於11月判該經營公司無牌經營旅館罪成,罰款2萬元。不過,另一案今在荃灣法院裁決,裁判官卻認為有關條例並未把旅館的定義延伸至船或車上,故判經營露營車的兩名職員無罪。
連法庭都未能有定案,有露營車租用中介表示,這爭議似乎未有影響用家興趣,仍有不少客人致電查詢。

名樂漁莊經營的露營車被裁定無牌經營旅館罪成。(名樂漁莊facebook截圖)

今天被判無罪的兩名被告梁耀開(60歲)及鄧芷欣(22歲),均為大嶼山有機農莊有限公司職員,他們被指去年九月在塘福經營露營車出租生意,被票控管理無牌旅館。

二人被控的條例為香港法例第349章《旅館業條例》,第5(2)條,條例列明,任何人經營、開設、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旅館,但在未有合法牌照下經營,即屬犯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2年,並就罪行持續期間,每天另處罰款2萬元。

無罪理據:《旅館業條例》的條文無提及車或船

暫委裁判官詹俊祺今早裁決時稱,考慮露營車是否非法經營時,須考慮露營車是使用土地,還是會令土地增值。而該車移動時,是否會對土地造成破壞等。他認為,在本案的露營車,只是使用了營地,無證據顯示其移動對土地造成破壞,而車上的設施並非永久裝置,可以被拆走,故裁定露營車並非「處所」。

詹官又指,《旅館業條例》的條文並未有提及車或船,認為立法原意並未有延伸旅館的定義至車或船上,英國在此問題上,另有法例對該些露營車進行規管,但香港沒有,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定罪理據:立法原意要確保住客安全

然而,另一間經營露營車的天水圍名樂漁莊有限公司,同樣經營露營車及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卻在11月22日在屯門法院被定罪,被判罰款2萬元。

該案的裁判官水佳麗在裁決時指,《旅館業條例》的立法原意是要確保住客安全,規定所有「處所」須符合消防及衛生標準,認為「處所」一詞並不局限在建築物內,而應解釋成「提供住所的範圍」,故認為露營車內設有床舖、廁所、廚房等,實與一般旅館無異,故裁定該公司屬無牌經營旅館罪成。

露營車內有廚食用具,設備齊全。(名樂漁莊facebook截圖)

名樂漁莊:仍與律師商討上訴與否

名樂漁莊的職員接受《香港01》查詢時稱,該公司管理層最近正為這宗官司與律師商討中,暫不予置評,就法庭今日判另一宗同類案件脫罪,則未有透露會否上訴到底。

而今天被裁定無罪的梁耀庭則稱,被判無罪可以鬆一口氣,但又稱牌照有沒有申領方法,至今仍是一個疑團。

民政署:至今接獲一份申請

民政署表示會仔細研究裁判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報告,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以及採取適當行動。

它稱如接獲旅館牌照申請,會根據程序派員就每宗申請實地視察和評估,按實際情況,審批申請及訂定具體的發牌要求。在確定擬提供短期收費住宿服務的固定露營車及營地,在結構和消防安全達標,才會簽發旅館牌照。

截至今日,牌照處接獲一份出租露營車提供短期收費住宿服務的牌照申請,現正根據程序審批該申請。 

署方重申無牌經營旅館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及留有案底,最高罰款20萬元及監禁2年,並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1天,另罰款2萬元。

大型露營車日租約2千元起

有代客預約露營車的公司職員表示,雖然早前有營地涉非法出租露營車而被起訴,但生意似乎未受官司影響,近日仍然有客人透過公司網頁預約露營車。職員解釋,因應出租車輛的可載客人數、租用日期及日數,租金會有所不同,又透露目前大嶼山長沙營地仍有露營車可供出租。公司網上資料顯示,租用1輛可供5人用的大型家庭車,租金由2000港元起,車內裝置了wifi、電視、冰箱、煮食爐及床等起居用品。

鄧家彪認為林鄭稱再聆聽各界意見合乎期望。(資料圖片)

鄧家彪:不應用《旅館業條例》一律封殺

熱衷郊遊及戶外活動的離島區區議員鄧家彪認為,政府對鄉村地區應發展出一套獨立政策,去規管民宿業務或露營車,不應用《旅館業條例》一律封殺。鄧稱露營車深受家庭歡迎,網上預訂往往要等候2至3星期才有吉車出租,大嶼山塘福及元朗屏山下村都是露營車熱點。

案件編號:TWS3174-6/2016, TMS6817-2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