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歲婆婆被收栗子車 食環前線解難酌情因由 陳凱欣倡重發助手牌

撰文:譚皚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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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歲持牌小販陳婆婆周一(6日)在港鐵長沙灣站外擺賣炒栗子期間,因往如廁把栗子車交予非持牌的男親友暫時看管,遭食環署人員沒收粟子車。有食環前線人員今(8日)拆解稱,持牌流動小販將檔位「固定」在同一位置已構成阻街,食環人員可採取行動,但一般會先勸喻、後執法,而其他「幫手睇檔」只能作抗辯理由:「倘發現有實際販賣等經營行為,為免被指徇私,都會依法秉公處理。」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凱欣引述食環署指,前線人員當時觀察了半小時,確認有人涉無牌販賣行為才執法,但她同意在情理上或可考慮酌情處理,而當局近年無再發持牌流動小販「助手牌」,陳倡議當局可考慮向協助年邁小販的人士重發助手牌。

流動小販牌照無明文列出哪些地點可擺賣或不可擺賣

有食環署前線人員向《香港01》指出,根據目前流動小販牌照,一般是以港九及新界地區來劃分擺賣範圍,只規定不能跨區擺賣,但無明文列出哪些地方可以擺賣,或哪些地方不能擺賣。

發牌原意是不希望小販在固定地點擺賣造成阻塞

他指因流動小販牌照的發牌原意,是不希望小販在固定同一個地方擺賣造成阻塞,早年的流動小販是一邊行走,一邊叫賣,若小販停留在固定地方做生意,應該申請固定攤檔的牌照。

一般採先勸喻、再執法模式

同時,流動小販的擺賣行為若對行人通道構成影響,前線人員必定會處理,一般先勸喻、再執法。換言之,若陳婆婆當時在場,前線人員仍會勸喻她離開,不聽勸告便會採取行動。

以往有案例將牌照租予他人經營 「幫手睇檔」若涉經營行為難酌情

至於今次事件其中一個議論點是「幫手睇檔」會否構成違法?該前線人員補充說,根據過去的執法經驗,有不少檔主藉詞找人「幫手睇檔」,實際是暗中將牌照租出予他人經營,為了杜絕有關情況,「幫手睇檔」一般不能成為酌情理由,如需有人幫忙看檔,必須申請助手牌。

當前線人員發現有人非持牌檔主而經營小販攤檔,尤其是經過觀察後,倘發現有實際販賣等經營行為,為免被指徇私,都會依法秉公處理。當事人可以向法庭抗辯,案件會交由法庭判決。

陳凱欣引述食環署稱 前線發現有人疑涉炒粟子及販賣行為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凱欣向表示知悉陳婆婆事件後,昨日(7日)已即時聯絡食環署並追問為何不運用酌情權處理。據她向食環署了解,有關前線人員當時已等候了半小時,仍未見陳婆婆回來,亦曾從旁觀察,發現有人疑在無牌照下繼續營運栗子檔,包括有炒粟子及販賣行為,所以當場執法。

近年無再發助手牌 陳凱欣稱應研向老邁小販的助手重發

陳凱欣續指出,陳婆婆年紀老邁,實際擺攤工作應有助手從旁協助,但當局近年無再發助手牌;而基於公眾安全及食安風險的考慮,涉及販賣熟食的小販牌照近年亦已再無發牌,所以炒栗子檔等翻熱食,一般以流動小販牌照經營。她批評事件反映目前的小販發牌條例不合時宜,政府必須審視及檢討。

陳凱欣認為,今次事件應從法理和情理兩方面看,法理上若有足夠證據,前線人員確必須執法,不能徇私,但前線人員觀察目標的時間長短,並無明文規定,故當局應向前線人員提供相關培訓,或應由上級給予指引去處理同類情況。而在情理方面,或可考慮酌情處理,特別是向陳婆婆的親友發助手牌,她稱:「如果當局願意酌情向陳婆婆的親友發助手牌,就不會發生今次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