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昌鴨脷洲住宅地皮涉多次違規排放泥水 承建商被判罰款4.5萬
撰文:陳葆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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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公布,早前透過智能監察系統成功揭發港島南區一個建築地盤多次違規排放泥水,最嚴重的污水樣本的懸浮固體濃度為每公升7.9萬毫克,大幅超出牌照規定上限2,600多倍。據知,涉事地盤為大昌集團以逾13.3億元於2020年投得的鴨脷洲住宅地皮。
涉案承建商利民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因多次排放未經妥善處理的污水,違反其污水排放牌照規定,今日(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水污染管制條例》,被判罰款4.5萬元。
污水樣本懸浮固體濃度超標2600多倍
環保署指,去年透過智能監察系統,發現鴨脷洲海旁道一個私人屋苑發展項目的建築地盤,不時將泥水經附近的公用雨水渠排放到香港仔南避風塘海面及造成污染。據了解,地盤面積約為1.2萬平方呎,可建總樓面面積達9.96萬平方呎。
執法人員其後利用系統所收集的數據,在去年8月至10月期間到該地盤進行多次突擊巡查,發現該地盤不時排放未經妥善處理的污水至公用排水渠。污水樣本的化驗結果證實,其懸浮固體濃度超出污水排放牌照訂明的排放上限,當中超標最嚴重的污水樣本的懸浮固體濃度為每公升7.9萬毫克,大幅超出牌照規定上限2,600多倍。環保署經調查及蒐證後,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向地盤承建商提出檢控,並鄭重提醒涉事公司就非法排放泥水相關的法律責任,及要求地盤負責人恆常保持污水處理系統有效運作,確保嚴格遵守牌照訂明的排放標準。
環保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建築地盤承建商,必須設置合適的污水處理設施,妥善收集及處理污水以符合牌照要求,防止未經妥善處理的污水排入公用排水渠。
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任何人士排放不符合牌照規定的工商業污水至公用排水渠,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再犯者最高可被處罰款40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