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周報社論】直面中央政府 不要繼續躲在幻象背後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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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出席基本法研討會時指,如果沒有《中英聯合聲明》(下稱:《聲明》),就只會有「新界特別行政區」,而不會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李柱銘曾經是基本法草委,見證中英談判,對歷史事實理應瞭如指掌,我們相信他不會故意誤導社會大眾,「新界特別行政區」之說或許只是意氣之言,但是,這種說法其後廣為流傳,足以證明李柱銘言論造成誤解的效果依然發生了。

社會上對《聲明》的誤解可分兩方面:其一,以為香港回歸是中英談判的結果,雙方之間存在協議,雙方須根據協議執行其內容,也就是英國藉《聲明》的「條款」介入香港事務有法可依,可以盡其所謂「協議責任」;其二,以為可按《聲明》在國際法層面處理香港事宜。

無論從歷史事實還是法理層面而言,這兩個說法都欠缺根據,而市民對於《聲明》的錯誤認識,只會引起毫無必要的混亂,那些依然持有偏見的港人應該拋棄成見,重新客觀認識香港的法理地位;精英們應該承擔責任,正確理解和傳播他們的歷史經驗,或者好好反思歷史事實。

首先,要理解《聲明》,就必須理解中英談判的歷史事實,這個事實的核心是:一國兩制、在香港成立特別行政區、實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政策,是中國單方面提出且獨自推行的工作,而非中英協商的結果。

鄧小平1982年與時任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會面,強調「關於主權問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迴旋餘地」。(資料圖片/Getty Images)

鄧小平對全面收回香港的立場堅定,1982年他與時任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會面,當時英方強調「三條條約有效」,並以香港的「安定繁榮」為由,不欲完全交還香港。惟鄧小平強調,「關於主權問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迴旋餘地」,並指「現在時機已經成熟了,應該明確肯定:1997年中國將收回香港」。就是說,中英談判是在中國必須全面收回香港的前提下展開,不容有半點商榷餘地。中方之所以立場堅定,最根本的理據就是《南京條約》、《北京條約》、《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均屬不平等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來不承認其合法性,對中國沒有任何約束力,大英帝國是用軍事力量強行佔領了香港。任何陸港之間的爭吵都不應該迴避這一歷史事實。

基於條約是否有效這根本性分歧,中英之間在談判期間少有達成共識,所以《聲明》中的關鍵條文,大多只是各自表述立場和看法。《聲明》中至為關鍵的首三條條文當中,只有第二條「聯合王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由英方「無奈」提出,屬其義務,其中使用「交還」,就更好說明英國過往在香港的一切行為都是暫時的,它從來就不曾擁有香港的土地。中國「恢復」行使香港主權的說法,就是要強調中國從來不承認香港的「主權」曾經被讓渡。至於《聲明》中關係到中國恢復在香港行使主權的第一條,以及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的第三條,則屬中國單方面聲明。

香港事務屬國家內政

絕大多數人都沒有留意,早於中英1984年簽訂《聲明》之先,全國人大於1982年修改了憲法,在第三十一條確立「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正如中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徐宏去年重申,「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都是由中方制定,而非建基於《聲明》。

既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構想是中方單方面提出,所謂英國可以就言論自由、民主等介入香港事務之說,就沒有任何法律基礎;或者說,如果英國要對香港事務做出任何行為或說什麼話,其性質與德國或美國做出的相同行為或言論沒有差異,這些都是政治表態,不具備法律基礎——不論是從中英之間任何條約或國際法的範疇來解釋。

另一個普遍被誤導的議題是《聲明》是否仍具約束力。的而且確,《聲明》已按《聯合國憲章》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編號:23391),徐宏去年也曾經指出,中方從來沒有否認《聲明》是國際條約。但這卻不代表英國可以據《聲明》在國際法層面介入香港事務。《聲明》分別有三個附件:附件一是中國按《聲明》第三條對港的基本方針的具體說明(由於《聲明》第三條屬中國單方面聲明,附件一的內容就更不是中英雙方就香港日後治理的協議);附件二是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合作關係;附件三則關於土地契約。在三份附件中,對香港影響最深的是附件一,當中共有14條,這些綱領性質的條文,已經包含在基本法當中。舉例來說,《聲明》附件一第一條提出,中方將按憲法第三十一條設立特別行政區並頒布基本法,以及香港不會實行社會主義等等,已由基本法的序言、第五條和第十一條等條文所規定。也就是說,《聲明》已經完成歷史責任,真正有約束力的是基本法,而非《聲明》。如徐宏去年所言,「中方不可能會簽一個條約,讓其他國家干涉內政」。

基本法的序言固然提到「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但是,「闡明」的意思只是給了個說法,而按條文的字面意思,「闡明」基本方針政策的只有中國政府,而非中英雙方,這突顯中央對港政策並不是中國對英方的承諾,更不是協議。此外,序言強調《聲明》只是「基本方針」,而基本法第十一條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成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前主任李飛指出,一些人以為《中英聯合聲明》是基本法的源頭,是不正確的,中國憲法才是基本法的「根」、「源」。

一些人以為《中英聯合聲明》是基本法的源頭,是不正確的,中國憲法才是基本法的「根」、「源」。
李飛

既然基本法已經落實,而基本法是建基於中國憲法條文,那麼,言論自由、一國兩制等事宜,就屬於國家內部事務。事實上,《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七項規定:「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聯合國秘書長發言人在2014年的新聞發布會上也曾指,香港事務屬於「國家內部事務」。一些人期望可以透過《聲明》在國際法層面解決陸港矛盾,是不切實際或者玩弄政治的手法。

以往,大家都有意無意地曲解基本法或《中英聯合聲明》的性質與關係,這種混亂已經影響不少人的認知,甚至誤導了一大部分年輕人,讓政客藉機將一些虛妄立論到處傳播,攪亂了港人的認知,造成不必要的社會動亂。

港人應勇敢面對未來

歸根究柢,一部分港人最近經常有意無意提起《聲明》,多少因為拒絕面對中港融合,以為胡亂解釋一些歷史文件就可以喚起國際關注,改變香港地位。這種拒絕心理是源於對內地發展和中港關係的誤解,以為回歸過後,中央將一如殖民地時代般的宗主國,「不必」介入香港事務。然而,鄧小平1987年會見基本法草委時就曾表示:「切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他又說,「中央確實是不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具體事務的,也不需要干預。但是,特別行政區是不是也會發生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難道就不會出現嗎?那個時候,北京過問不過問?難道香港就不會出現損害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能夠設想香港就沒有干擾,沒有破壞力量嗎?我看沒有這種自我安慰的根據。」

更重要的是,中國內地的發展已經產生磁吸效應,而香港從來就是一個附屬型經濟體,以往是貨物出口主導,現在是服務出口主導,不論香港是否屬於中國一部分,都會被這個龐大的經濟磁場所吸引,我們從中韓、中日的經濟關係發展就可以看到,香港應該主動與內地融合,這至少是經濟規律使然,企圖將這種自然關係和發展趨勢扭曲,只會徒勞無功。更何況中國國家制度屬於大一統,不是什麼聯邦或聯合體,香港的特別行政區地位是中國政府根據自己的政策和選擇為香港設計,其權力來源是中央政府,這奠定了中央政府擁有全面管治權和香港擁有高度自治權之間的辯證共存關係。這也解釋了為什麼一些人以為中央回歸後不會介入香港事務,只是一廂情願。

事實上,回歸之後中央政府對香港事務並沒有多少干預,各種反對派政黨林立以及從未間斷的六四紀念活動都是活生生的證據,個別官員的官僚作派或窮凶極惡的嘴臉不能說就是中央政府的政策使然,香港社會亦有不少表現極端惡劣和自私自利的群體。香港面對的問題與挑戰,主要是回歸後香港政府各種政策失敗的結果,更是不少香港精英不思進取,看不見世界在變,更看不見香港一直存在各種結構性問題,社會缺乏了反思能力的結果。或者香港應該進行集體檢討,自己問題自己解決。李柱銘是社會尊重的法律和政界前輩,為香港的發展有過貢獻,因此更應該慎言,而且要坦誠面對自己曾經參與的歷史,幫助年輕人面對挑戰,繼續為香港的積極變化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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