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周報社論】《基本法》30周年 該來一場大辯論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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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把「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原則化作具體的法律條文,並在香港回歸當日開始實施。一路走來,《基本法》整體運作良好,但在落實中也出現不少爭議,包括23條立法、人大釋法、政改困局等。這些爭議之所以會出現,既是因為起草委們當年商議這部「小憲法」時不可能預見後來發生的事,也是因為許多市民對香港的憲制地位有所誤解,甚至故意曲解。如今既然累積了那麼多問題,負責任的做法是全面深刻檢討,並在可行情況下對《基本法》作出修改,藉以鞏固「一國兩制」。

無可否認,近年香港大規模社會運動頻現,從「佔中」到旺角騷亂,再到反修例運動,都暴露「一國兩制」在香港遇到逆風,反映許多人對香港的定位、陸港關係,以及《基本法》的價值欠缺必要認識,更令人嘆息的是,部份年輕人甚至沒有思考過這些問題,否則他們又怎會揮舞港英旗、故意損毀中國國旗和國徽?其實,這些行為無視香港作為中國一部份的事實,本質上只是情緒發洩,既解決不了問題,又無助於社會深入探討議題。

如果任由「混沌」狀態持續,「一國兩制」勢難行穩致遠。因此,社會必須就相關問題作出深刻反思。具體而言,當局大可在9月立法會選舉後,發起一場類似土地大辯論的「基本法大辯論」,並且參考當年「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和「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模式,成立「基本法檢討和修改委員會」,理順《基本法》自1997年實施以來的種種迷思,以及在落實過程出現的爭議之處,處理小至「丁權」是否屬於傳統權益,大至「憲制秩序」等問題。惟必須注意,任何檢討和修改都必須遵從一個基本原則——鞏固和深化「一國兩制」這項中央和香港市民都堅持的政策。

反修例示威者於去年7月1日闖入立法會。(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憲制地位拿捏得宜 一國原則先於兩制

社會對《基本法》進行辯論時,不應簡單以「現況」為起點,而必須追溯香港歷史,包括鴉片戰爭、港英管治、回歸過程等,因為這有助我們了解中國與香港的實質關係。回歸之前,英國和香港是殖民者與被殖民者的關係,「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並不存在,民主就更是欠奉。最直接的證據就是英國本土實施選舉式民主制度,但港督卻由英廷直接委任,高級公務員很多都不是本地華人。直到香港回歸,英國將其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交給中國,中國政府則在恢復行使主權之後,基於香港的特殊歷史背景,透過《中國憲法》和《基本法》授權予香港特區,並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長期以來,許多市民片面地引用《基本法》第13、14條,以為中央除了國防、外交之外,其餘一概不管,所以當中央提出「全面管治權」時,便質疑這是對「高度自治」的「肆意踐踏」。這種觀點是錯誤及不可取的,忽略了「一國」與「兩制」實際上由前者統領後者,它們之間絕非平行概念;中央與香港不是對等的,而是「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香港的「憲制秩序」源於《中國憲法》和《基本法》,兩者同為特區的運作訂下法律框架,是「一國兩制」能否有序運行的關鍵。因此,在將來的大辯論中,「香港的憲制地位是什麼」這個問題必須清楚說明,否則,只會令一些人繼續活在幻想當中,誤以為「自決」和「港獨」是香港的出路。

香港的「憲制秩序」源於《中國憲法》和《基本法》,兩者同為特區的運作訂下法律框架,是「一國兩制」能否有序運行的關鍵。(資料圖片/法新社)

鴕鳥心態絕不可取 務實看待國安立法

「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為香港福祉所繫,因此,誠實面對一些已經暴露出來的問題,包括23條立法、政改等爭議,繼而思考修正之道,實屬應當。平心而論,任何法律文件在起草時,都不可能充分預計到日後發生的事,即使通過,亦未必能夠發現當中的漏洞,爭議往往因此而起。我們並不贊同鴕鳥心態,這只是拖延和迴避問題,禍延後代。因此利用《基本法》通過30年的契機進行一場大辯論,既是對香港負責,也是對未來的香港人負責。

相信沒有人會反對國家安全法是一個長期困擾香港的議題。《基本法》第23條規定港府應就此「自行立法」,但並未提及如果港府沒有這樣做,應該如何跟進,這是《基本法》的不足之處。一個現實問題因此產生:作為中國領土一部份的香港,為什麼任由國家安全漏洞存在23年,而遲遲未有填補?

值得一提的是,中央在去年的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中表明,應當「完善特別行政區同憲法和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特別是要「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和進行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確保(香港)長治久安」。可以想像,倘若香港已就23條立法,中央不會有上述表態,這是對香港未有履行《基本法》憲制責任的提醒。當然,由於茲事體大,如何立法、何時立法,應該要讓香港社會充分討論,政府亦要向市民說明立法不會影響他們在「一國兩制」下享有的各種權利。

《基本法》第23條規定港府應就此「自行立法」,但並未提及如果港府沒有這樣做,應該如何跟進,這是《基本法》的不足之處。(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正視香港根本利益 固高度自治空間

對於《基本法》條文,香港社會不應選擇性接受,一方面拒絕為國家安全立法,另一方面卻要中央全盤接納泛民主派對普選的訴求。23條立法以外,圍繞《基本法》的另一爭議是政改。這部憲制性文件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以「普選」為最終目標,但隨着港府依據2014年全國人大「831決定」制定的政改方案遭香港立法會否決,普選頓成泡影。泛民不接受「831決定」的原因,在於有關安排在提名階段把中央不接受的參選人淘汰,因此最終當選者必定是中央接受的人選。根據上述決定舉行的普選與西方標準下的普選並不一樣,這亦成為中央與泛民的矛盾所在。

令人擔心的是,相關爭議可能還會愈演愈烈——反修例運動後,泛民謀求利用「民氣」,爭取在9月立法會選舉中取得過半數議席,迫使港府回應「五大訴求」(包括重啟政改),否則便會否決所有政府法案。我們對這種政治操作不敢苟同,因為只會令香港繼續蹉跎。真正合乎現實的處理手法是通過理性討論,讓社會大眾正確認識香港在政治上和法理上的地位,明白到香港要落實「一國兩制」,前提是承認並維護香港作為中國領土的事實,如此才能為自己創造更大政治空間。

就推動普選進程而言,社會上有聲音視推翻人大「831決定」為重啟政改的前提,然而,推行政改不可能脫離《基本法》,而人大常委會事實上亦對香港政制發展擁有決定權。(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就推動普選進程而言,社會上有聲音視推翻人大「831決定」為重啟政改的前提,然而,推行政改不可能脫離《基本法》,而人大常委會事實上亦對香港政制發展擁有決定權。那麼,到底是要抱持非此即彼、寸步不讓的態度,還是在「831」框架下尋求可持續優化的階段性方案?兩者哪個更為務實可行?倘若香港既顧及中央對國家安全的考慮,又能推進政改邁進一大步,那麼對「一國兩制」的實踐,以及對落實《基本法》都有正面作用。

歷年來不少民調都顯示香港主流民意接受「一國兩制」,中央亦把「一國兩制」視作13項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顯著優勢」之一。可以說,維護「一國兩制」是兩地「最大公約數」,既符合中央根本利益,亦符合香港根本利益。在這情況下,縱使兩地出現個別或短期矛盾,都可以通過坦率討論解決;而《基本法》在實踐過程中的不足,亦可以檢討和修改。

但無論如何討論、檢討和修改,大原則是市民必須接受香港屬於中國一部份的事實,明白「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反映「一國」對「兩制」的統領。倘若脫離這個憲政秩序,一切都會變得虛幻,「一國兩制」之路亦將難以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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