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與警方反非法行動 拘18黑工及2僱主 一人另涉持假身分證

撰文:凌逸德
出版:更新:

入境處於6月3日至昨日(6日)一連4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促進行動」、「機靈行動」、「光影行動」、「曙光行動」,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風沙行動」。5次行動中共拘捕18名懷疑非法勞工及2名男僱主,其中一名被捕女子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

入境事務處於6月3日至6日,一連4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圖示為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政府新聞處圖片)

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共搜查69個目標地點,包括商業大廈、足球場、裝修單位、住宅大廈及餐廳,拘捕11男7女懷疑非法勞工(29至51歲),其中3男2女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一名女子則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行動中另有兩名男子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兩人分別為24及27歲。

入境處發言人稱,如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所有旅客皆不能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無論受薪與否,除非獲入境處處長批准。違例者會被檢控,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將獲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則為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相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會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亦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一經定罪,將即時被判入獄。

此外,據《人事登記條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即屬違法,違者可遭檢控,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