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園街火︱毛巾倉佔走廊 消防3年巡15次作1檢控 籲走廊勿放物品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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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日(27日)旺角花園街東發樓一單位疑抽氣扇短路起火,導致一人不適。據悉,起火單位為花園街毛巾排檔的倉庫,鄰居斥常有毛巾或雜物堆滿走廊,更不時有人吸煙、煮食,消防雖多次上門,惟情況未有改善,慨嘆:「擔心都冇計,鬼叫你窮。」

消防處回覆查詢時表示,過去3年共接獲7宗投訴,指花園街200-206A號東發樓內有途生逃徑被阻塞的情況,消防處隨即派員到上址進行共15次巡查,並有一次就途生逃徑被阻塞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的紀錄。

起火單位外的走廊,放滿大量毛巾等雜物。(林振華攝)

火警發生在本周日(27日)上午11時27分,旺角花園街200至206A號東發樓4樓一單位,懷疑因為抽氣扇短路起火,火警於11時56分被救熄,一名女子懷疑吸入濃煙不適,被送往廣華醫院治理。有原本在家中染髮的女住戶,逃生期間不忘帶同染髮劑落樓,繼續染髮。

消息指,失火的毛巾倉,供應樓下花園街數間毛巾排檔。居於起火單位毗鄰的鄰居直斥該毛巾倉危險四伏,不少居民曾投訴毛巾亂放的情況,更指「成條街毛巾都係佢(檔主)。」他續稱,消防員曾多次上門,亦曾就此發出有關清除障礙物的告票。

毛巾排檔有女職員指,走廊擺放的毛巾只是「暫時放」。(林振華攝)

消防處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95F章《消防(消防火警危險)規例》第14條,如將或安排將任何物件或東西擺放或留下;或如身為該處所的擁有人、租客、佔用人或負責人,准許或容受任何物件或東西被擺放或留下,而該等物件或東西阻塞或可能會阻塞該處所內的逃生途徑,該人即屬犯罪。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罪行,如屬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如屬其後每次定罪,可被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

起火單位內堆滿毛巾。(林振華攝)

消防處呼籲,每位市民都有責任盡一分力,確保大廈的消防安全。為保障市民在火警發生時能安全逃生,大廈內的防煙門必須時刻保持關閉,並切勿擺放任何物品在公眾走廊或樓梯間,以保持逃生途徑暢通無阻。此外,大廈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擁有人須保持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時刻在有效的操作狀態,及每12個月聘請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

起火單位內走廊位置,部分毛巾有燒焦痕跡。(林振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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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火警情況 ▼

6樓住戶余小姐今早逃生時仍不忘帶上染髮劑繼續染髮。(黃學潤攝)
6樓住戶余小姐表示,事發時她正在家中染髮。(黃學潤攝)
旺角花園街東發樓今早(27日)發生火警,消防員射水灌救。(鄭嘉惠攝)
旺角花園街東發樓今早(27日)發生火警,消防員射水灌救。(鄭嘉惠攝)
消防到場救援。(鄭嘉惠攝)
9樓住戶古先生攜女童及抱住愛貓逃生。(鄭嘉惠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