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開恩】黃國萬悲情殺妻 求情信揭欲輕生 留命為控雙老哀歌

撰文:陳諾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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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翁黃國萬伯伯,因照顧壓力、因不忍妻子受苦,前年勒死76歲中風癱瘓的妻子。黃伯伯早前承認誤殺罪,今獲法官「法外開恩」輕判,短期內有機會獲釋。
黃伯伯還押受審的日子,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曾三次到荔枝角收押所探望,了解他的苦困。張超雄為黃國萬伯伯寫了三頁的求情信,一字一淚,記下了兩老晚年喪子,住在如「孤島」的公屋單位。黃伯看著妻子情況一日比一日變壞,卻是孤立無援,他曾說過:「呢啲係社會問題,係窮人必要行嘅路」。早在案發前一個月,黃伯已寫下遺書,打算殺妻後再了結自己的生命。最後他沒有自殺,改為自首。留住性命,因他要在法庭審訊上,以自身苦困,讓公眾知道雙老照顧的困境!

呢啲係社會問題,係窮人必定要行嘅路
黃國萬伯伯

承認誤殺 判囚兩年

黃伯76歲的妻子,三年前中風癱瘓後,黃伯就需要照顧她的起居飲食。丈夫不離不棄照顧妻子,但他擔心自己一旦死去,妻子會無人照顧,於是忍痛以「不求人」壓在她頸上把妻殺死,繼而自首。黃伯早前在高等法院承認誤殺,今(8日)被判囚兩年。法官今判決時指,本案是一個悲劇,可法外開恩。由於被告已被還柙18個月,扣去假期和行為良好可獲的減刑後,可在短期內獲釋。

(資料圖片)
我打晒結,唔知社工可幫我啲乜,我係好痛苦,佢食、行、瞓都唔得,生不如死⋯⋯
黃國萬伯伯

為黃國萬撰寫求情信的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指,歡迎法官的裁決。「正如法官所講,呢件事係一個悲劇,但係殺人始終係無法接受的行為。」還柙期間,張超雄曾前後三次探望黃伯,他表示黃伯精神不俗,且覺得其性格硬朗,事發後未有逃避法律責任,勇於面對。

決以自身控訴社會不足

黃伯近40歲時迎娶太太,47歲有了兒子,可惜兒子於2007年自殺。他們年老喪子,而其妻子的病情更大起大落,無人能共同分擔照顧者的工作,增加黃伯的生活壓力。張超雄直言,黃伯早早已寫下遺書,指自己年老,加上照顧妻子非常痛苦,因此他打算殺妻後再以跳樓了結自己的生命。不過,黃伯未有自殺,他更自首,望能以一個活生生的例子,讓社會關注雙老照顧的辛酸及控訴社會對老人家的支援不足。「黃伯唔希望佢死咗之後繼續無人關注呢個社會問題。都唔想有人誤會因為其他原因引發呢場悲劇。」張超雄認為,社會應關注及反省應如何對待獨老及雙老問題。

黃國萬伯伯殺妻後,一度想輕生。留下性命,是要控訴雙老困境。(資料圖片)
依家係大解脫,天氣再凍都唔關太太事
黃國萬伯伯

失去味覺 筋膜收縮⋯⋯

「呢啲係社會問題,係窮人必定要行嘅路」。荔枝角收押所內,黃國萬伯伯跟張超雄首次見面,就說出了這句話。黃伯曾形容,兩老在耀東邨的單住有如「孤島」,妻子2014年中風後,曾入住私營安老院,但7000元的月費,實在非常吃力。她每周要做兩次物理治療,但每次車費要90元,負擔太重了,黃伯只好每周讓她做一次物理治療,另一次,就由黃伯在安老院內協助,為妻子「補課」。

後來她一度情況好轉,2015年中搬回家中,但一年半後,她的身體情況又急轉直下,初時失去了味覺,後來視力退化,筋膜收縮,要拼盡氣力,才可以伸出手、吃到飯,接著她不良於行、失眠、失禁⋯⋯。黃伯曾為愛妻再找區內的私營安老院,但只得一張床、一個小櫃的狹小空間,黃伯不忍將她放下⋯⋯。雖有醫務社工跟進,但轉了社工後,黃伯沒再求助。黃伯曾向張超雄訴說:「我打晒結,唔知社工可幫我啲乜,我係好痛苦,佢食、行、瞓都唔得,生不如死⋯⋯」。

要有多啲叻人帶我哋蠢人行。最緊要幫我哋啲蠢窮人,多啲選擇,多啲路就少好多悲劇
黃國萬伯伯
黃國萬弟弟當日對兄長殺妻,一度情緒激動。(資料圖片)

「要有多啲叻人帶我哋蠢人行」

黃伯活在痛苦中,他不再找社工,也不想向兄弟姐妹求助,因為認為「中國人,唔吉祥嘅嘢唔好講」。更驚人的是,原來,早在案發前一個月,黃伯已寫下遺書,內容大約為自己老了,受疾病纏身,又要照顧妻子,實在痛苦。後來,黃伯想到,萬一自己殺妻後再自殺,大概親人、街坊只會以為自己因錢銀或其他問題輕生,無人會明白雙老家庭的苦困,因此,他才留住性命,希望在法庭的審訊上,讓公眾知道更多雙老照顧的困境。他曾向張超雄說:「要有多啲叻人帶我哋蠢人行。最緊要幫我哋啲蠢窮人,多啲選擇,多啲路就少好多悲劇」。教人傷感是,黃伯還說:「依家係大解脫,天氣再凍都唔關太太事」。

黃伯唔希望佢死咗之後繼續無人關注呢個社會問題。都唔想有人誤會因為其他原因引發呢場悲劇。
立法會議員張超雄
張超雄認為案件是揭露了本港雙老照顧問題非常嚴重。(資料圖片)

被告妻為長期病患 中風後癱瘓兼失味覺視覺

案情指,案中女事主為被告的妻子,終年76歲。女事主在2015年中風,女事主亦有高血壓、風濕及甲狀腺機能低下症。女事主原住在老人院,及後被告將她接回家中照顧。2017年6月6日,被告致電緊急救援服務指,他因不忍妻子受病魔折磨,將她勒死。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指,自事主中風後,其右邊身癱瘓,失去活動能力,因事主不喜歡住在老人院及老人院環境等問題,被告帶她回家中照顧,惜事主及被告的情況及後每況愈下,事主失去味覺,無法自己如廁,沒有活動能力,患有痛症,而且她亦失去視覺。

求情信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