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公安條例非法集結損安寧即屬暴動 大律師指容易入罪

撰文:彭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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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發生的反修例示威衝突,當日被定性為「暴動」事件,6月13日,警務處處長盧偉聰見記者時再強調事件是暴動。政府將612衝突定性為「暴動」引來市民不滿,6月16日有近200萬市民上街遊行,提出五大訴求,其中一項訴求為「撤回暴動定性」,6月17日,盧偉聰再次見記者,於記者會上強調,「沒說整個事件是暴動」,只是某些人的行為干涉暴動罪,當日有5人因涉暴動相關罪行被捕。六日內,612示威衝突,由被定性為暴動,改成部分人涉暴動罪,究竟政府的轉口風是否代表已回應市民要求「撤回暴動定性」的訴求?而暴動的定義又是什麼?

6月16日有近200萬市民上街遊行,提出五大訴求,其中一項訴求為「撤回暴動定性」。(資料圖片)

本港現時的的暴動罪是源於1967年的「六七暴動」,1967年10月港英政府通過修訂《公安條例》,於1970年就暴動罪作簡單修訂後,暴動罪的刑罰由原本的最高入獄兩年,大增至10年,目的是希望條例能阻嚇當時左派的暴動。

何謂暴動罪?了解暴動罪之前,要先了解非法集結,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定義為,(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2):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3):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而《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即是指任何參與被定為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而被定罪的人,最高可判入獄10年。

612衝突當天,有示威人士以雨傘擋住,防止警方向前推。(資料圖片)

被控「暴動罪」的人,必須是參與了一個3人或以上的非法集結,而該集結上有人破壞了社會安寧。任何人在一個演變成暴動的非法集結上繼續參與集結,便涉干犯暴動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

究竟什麼行為會被定性為「破壞社會安寧」?根據英國【R.v. Howell [1982] QB 421】判詞,就「破壞社會安寧」所下的定義為「一個行為為人帶來實際傷害或可能傷害他人或其財產,又或令人恐怕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會、紛亂而受到傷害。」而參考「旺角騷亂」一案就暴動罪中「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當時區域法院法官裁決時指出,並非有人受傷才能構成罪行,有人投擲玻璃樽、竹枝等行為,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有任何警員因而受傷,但有關暴力行為已屬破壞社會安寧。

暴動罪是基於非法集結

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稱,暴動罪的定罪很容易建立,因暴動罪是基於非法集結,當中有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其行為為他人帶來人身傷害、財物損失,該非法集結便會演化成暴動。石書銘舉例,3個人推馬路邊的鐵馬,期間導致有他人受傷、或破壞財物,已是將非法集結變成暴動,而有人推鐵馬擾亂秩序,之後群眾衝出馬路,就算群眾沒有參與推鐵馬,只是佔領馬路,亦屬擾亂秩序, 便可被牽涉暴動之中。惟最後會否以暴動罪起訴該人,律政司要視乎證據及事實,檢視事情的嚴重性及證據是否足以控「暴動罪」。

612當天,警方身穿全副裝脩,發放了150枚催淚彈、20枚布袋彈及數枚橡膠子彈。(資料圖片)

律師黃國桐稱,如果有非法集會的人,其暴力行為令其他社會上的人有恐懼、害怕,即構成暴動。黃律師稱,他認為612當天所發生的衝突不是暴動,「我覺得唔會係,因為會有人害怕咩?害怕畀警察打啫,係咪啊?」

梁家傑:政府應從政治角度定義612不是暴動

公民黨主席兼資深大律師梁家傑稱,暴動的前提是非法集結,於非法集結中的人其暴力行為令到其他人感到生命、財產受到即時的危脅或傷害。梁家傑稱,被告人涉「暴動」與否,要視乎證據決定是否檢控;若事件定性為暴動,所有參與被定性為暴動的非法集結的人都涉暴動,不可能只有數個人才涉暴動,認為盧偉聰根本對暴動罪不了解,當日是「心口掛個勇字」出來說「5個人涉暴動」。梁家傑認為,政府應就612的衝突作一個政治定性,從政治角度定義612不是暴動,是政府強推修例引起的,政府需負起責任,應特赦6.12涉嫌違法的示威者。

612當天,有示威者佔領馬路。(資料圖片)

紀錄片導演羅恩惠用了四年時間重整「六七暴動」歷史,拍成《消失的檔案》一片。羅恩惠稱,當時示威者向警察擲石頭、玻璃樽等,又放火燒建築物都未有將事件稱之為暴動,到後期開始宵禁,始以騷亂來形容。相對比「六七暴動」,將612當天的示威衝突定性為「暴動」是不成比例,她認為是政治檢控,從政治角度將612定性為暴動,「政治凌駕咗事實」。

旺角騷亂數名示威者暴動罪成

本港自暴動罪通過後,罕有引用該罪名來對港人進行檢控,對上一次以「暴動罪」起訴示威者的是發生於2016年大年初二的「旺角騷亂」,當時有30多名示威者被控「暴動罪」,多名示威者罪名成立,其中盧建民被重判監禁7年,而梁天琦被判監禁6年。

「六七事件」前暴動最高判入獄兩年

「六七暴動」為本港過去最大型被定性為暴動的事件,造成51人死亡。由於當時沿用的是1948年版本的《公安條例》,對暴動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因此當年其中一名鼓勵群眾襲警及親自投汽油彈的人,只是被判入獄兩年。而1970年訂立「暴動罪」後,引用此條例被判得最重的事件是發生於2000年的「喜靈洲戒毒所暴動」事件,逾200名本地囚犯圍堵越南囚犯倉,最後演變成暴動,多名參與其中的囚犯被判入獄9至10年。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於6月13日見記者時再強調事件是暴動。(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