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回望六月漫長抗爭 最少71人被捕 五人涉「暴動」

撰文:彭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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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6月,香港人就逃犯條例修訂進行了多次示威,及發生了一連串衝突。由6月9日的百萬人遊行反修例,到政府出新聞稿指,6月12日會如期就逃犯條例進行二讀,激發了6月12日大批示威者包圍立法會及佔領金鐘一帶多條道路,最後發生激烈衝突,警方發放了150枚催淚彈、20枚布袋彈及數枚橡膠子彈。

警方的武力清場,引發逾200萬人於6月16日再一次上街遊行,及後市民又自發進行了一連串的包圍警總、「接放工」行動等,而政府始終只是宣佈「暫緩」條例修訂,不願說出「撤回」二字。政府強硬的態度,最終再次觸發55萬人於7月1日上街遊行,成為本港回歸22年來最多人參與的七一遊行。

漫長的6月,經歷了多次示威抗議,綜合警方數字,最少有71人被捕。 

6月16日,逾200萬人上街反逃犯條例。(資料圖片)

6月9日及6月10日:19人被捕

6月9日,103萬人上街遊行反條例,政府於晚上出新聞稿,指6月12日會如期就逃犯條例進行二讀,部分示威者不滿,留守立法會,至6月10日凌晨時,警方開始清場,爆發衝突。警方於當日開記者會,指行動中有19人被捕,年齡介乎19至34歲,涉嫌非法集結和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

6月10日警方清場,拘捕了19人。(資料圖片)

6月12日:24人被捕

6月12日,原本為政府就逃犯條例進行二讀的日子,大批示威者包圍立法會及佔領金鐘一帶多條道路,令二讀不能進行,最後發生激烈衝突,警方發放了150枚催淚彈、20枚布袋彈及數枚橡膠子彈。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於6月17日見記者時指,直至當日,就6.12拘捕了15人,涉嫌觸犯有關暴動罪和暴力罪行,當中五人涉干犯暴動罪。而6.12當日,警方在周邊地方拘捕17人,涉嫌觸犯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遊蕩、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等。6月18日,警方表示,6.12涉嫌「遊蕩」被拘捕的8人,獲無條件獲放。即就612的衝突,警方共拘捕了24人。

6月12日,警方向示威者胡椒水,又發放了150枚催淚彈、20枚布袋彈及數枚橡膠子彈。(資料圖片)

6月21日:1人被捕

6月21日,大批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有份包圍的31歲「畫家」潘運瑭,於7月3日上午,涉嫌「襲警」、「刑事毀壞」、「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捕。

6月21日,大批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資料圖片)

6月30日:6人被捕

6月30日,立法會議員何君堯發起的撐警集會在金鐘添馬公園舉行,當撐警示威者與反修例示威者相遇時,雙方發生爭執,撐警集會者對記者、反修例人士辱罵、吐口水及投擲泥土等,警方拘捕6人,年齡介乎20至72歲,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及「在公眾地方打架」。

6月30日,建制派發起撐警集會,有集會人士襲擊反修例人士。(資料圖片)

7月1日上午衝突:12人被捕

7月1日,本港回歸22周年,55萬人參與由民陣發起以「撤回惡法、林鄭下台」為主題的七一遊行,而遊行前,有示威者再衝擊立法會一帶。警方稱,經調查後,就七一在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發生的暴力事件共拘捕12人,年齡介乎14至36歲,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非法集會」、「襲警」、「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違反《1995年飛航(香港)令》」及「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等罪行。

7月1日,有示威者進入立法會,於會議廳內寫上示威字句。(資料圖片)

7月1日闖立會:1人被捕

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最後立法會大門玻璃爆裂,有示威者進行立法會內,並進入會議廳,將主席位置上的區徽噴黑,又於會議廳四處噴上示威字句。當日有進入會議廳的31歲「畫家」潘運瑭,於7月3日涉嫌「強行進入」及「刑毀」被拘捕。由於警方仍就強闖入立法會事件進行搜證,就7月1日強闖立法會,截至昨日(3日),只有一人被捕。

畫家潘運瑭因包圍警總及闖立法會被捕

潘運瑭因6月21日包圍警總及7月1日闖入立法會被捕,涉嫌「襲警」、「刑事毀壞」、「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強行進入」。根據《公安條例》第23條「強行進入」,任何人如以暴力方式進入任何處所,不論他是否有權進入該處所,亦不論該暴力行為是否包括向任何其他人施加實際武力、作出恐嚇或砸開任何建築物,或集合數目不尋常的人,均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另外,「刑毀」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襲警」最高可被處監禁2年,而「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2個月。

畫家潘運瑭因包圍警總及闖立法會被捕。(資料圖片)

9人因涉警察起底被捕

自6月12日警方與示威者發生激烈衝突後,令警民關係緊張,警方指發現有超過1,100名警務人員及其親友的個人資料被不當地公開,以及有人攻擊警察網站、煽動他人毀壞公眾設施及刑事恐嚇的行為。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人員經深入調查後,於7月2日晚上及7月3日,拘捕7男2名,年齡介乎16至40歲,分別涉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刑事毀壞」、「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及「刑事恐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