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暴警截查】中學生拒交住址電話被警告 律師:市民有緘默權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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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穿著校服的中學生在港鐵上水站外被數名防暴警截查。(影片截圖)

網上流傳一段在周三(9日)港鐵上水站外拍攝的影片,片中一名穿著校服的中學生被數名防暴警截查,他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證明身份,「一哥講過頭盔要有Number(編號),你冇Number點證明係香港警察?」。其後,有警員要求學生提供身份證、地址及電話作登記,學生稱:「我唔需要提供地址同電話,淨係畀身份證」,惟警員反駁指根據公安條例,市民需提供地址,「你畀定唔畀?我第二次警告你」,該名學生隨即提供地址及電話予警方。

拍攝者被警用盾牌擋鏡頭

而該名學生朋友一直在旁舉機攝錄學生被截查經過,他被防暴警詢問:「你係咩事呢?」,「我記錄緊件事」拍攝者回應,防暴警逐稱:「唔緊要,保持少少距離」。有另一名防暴警手持圓盾及警棍走近:「唔好企咁近」,其後不斷以盾牌試圖阻擋鏡頭,拍攝者多番解釋其攝錄原因,又嘗試走到其他地方拍攝,該名防暴警仍跟隨、用盾牌擋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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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中的防暴警指根據公安條例,被截查的市民需提供身份證、地址及電話作登記。《香港01》記者查閱法例,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第49條「警員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任何人不遵從此要求,即屬犯罪」。參照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b條,身分證明的定義為身分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律師:市民有緘默權

律師梁永鏗指,一旦被警員截查市民有責任提供身份證,一般而言透過身份證就能得悉市民的住址。不過,基於警員調查所需,警員亦有機會詢問市民住址及電話,梁律師舉例如警員發現居苑內有可疑人,疑人聲稱居住在上址的話,警員可以詢問其住址以作核實。梁續指,若警方對市民的身份或行動有懷疑而截查,市民有緘默權,除了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外,一概不透露,此舉並不會構成「阻差辦公」。

第245章 《公安條例》 ── 第49條 要求證明身分的權力

凡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而該罪行為法律已訂定刑罰,或犯該罪行的人(於首次就該罪行而被定罪)可被判處監禁者,該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任何人不遵從此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