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持殘疾證被捕人三度要求服藥被拒 單獨錄口供違指引

撰文:蔡正邦 彭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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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示威中有逾6,000人被捕,屢有獲釋的被捕人揭被拘留時遭警方不當對待,今再有持殘疾證的被捕人對警方作出控訴。被捕者A小姐為精神病康復者,每日需定時進食藥物,去年她於示威中被捕,拘留期間數次向警員展示殘疾證、表明要食藥被拒,最後要待保釋歸家後才可食藥,比原定服藥時間遲了逾24小時。警方更在沒有安排合適成人的情況下,要求A小姐錄口供。有律師指,根據《精神健康條例》,A小姐屬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MIP),根據警方指引,MIP必須在「合適成人」陪伴下進行調查,警方處理A小姐個案時有違指引。

被捕者A小姐為精神病康復者,每日需定時進食藥物,她於示威中被捕,拘留期間數次向警員展示殘疾證、表明要食藥被拒。(蔡正邦攝)
輪流見值日官,我同佢講我有睇精神科,係政府醫院嗰到,有藥要食,近排我要轉藥,所以啲藥一定要食,同埋我都同佢講我貧血。值日官就話我玩嘢,你唔舒服又出嚟,冇人叫你出嚟。
被捕者A小姐

過去半年A小姐的病情轉差,精神科醫生為她換了一種新藥,並叮嚀一定要按時食藥,可惜在轉藥約一周,A小姐於示威中被捕。她憶述,被捕當日她與一眾被捕者被押至警署一個大停車場位置,當時她身上的外套、長袖衫全被沒收作證物,只能穿著警方提供的短袖衫,在寒冷天氣、保暖毯短缺的情況下等待十多小時。

首次向值日官表明自己為精神病患者

當輪至她見值日官時,A小姐透露自己有精神病,需要進食精神病藥,亦特別提及「近排我要轉藥,所以啲藥一定要食」,惟值日官聽罷便指「你玩嘢,唔舒服又出嚟,冇人叫你出嚟。」被大聲喝斥的A小姐再強調,「我真係要食藥,嗰啲精神科病藥唔可以隨便斷嘅,我仲同嗰位警員講我有帶殘疾證出嚟,但係佢都話我玩嘢。」

向值日官表明要送院被拒

由於當時A小姐無藥在身,向值日官要求去醫院,惟值日官指向A小姐身後暈倒在地的女子,「你睇下佢,有排都未入到,其他人好多血都未入到,你慢慢等啦,你哋一個二個多餘嘅、玩嘢。」A小姐稱,當時該名女子暈倒在地很長一段時間無人理會,直至她反白眼及抽筋,才有警員召救護車,事後得知女子當時被警棍扑中。

A小姐的殘疾證背面列明殘疾類別為精神病。(蔡正邦攝)

無法前往醫院配藥的A小姐呆等安排,在場警員不斷以兇惡的語氣指責被捕人,「嗰陣心情好驚,好似肉隨砧板上。」等待的10多個小時中,當被捕者舉手要去廁所,警員便會責罵,「你唔出嚟咪冇事」、「一日去咁多次,唔畀去」等,A小姐更目睹有來經期的女士因沒有衛生巾在身,經血滲在凳上的情況。

第二個警員無視殘疾證

等待逾12小時後,終於有第二名警員接觸A小姐,該名警員負責搜袋,當他發現A小姐手袋中的殘疾證及殘疾八達通時,「佢問係咩嚟,我話殘疾證同殘疾八達通,我頭先有同值日官講,我要食藥,我真係好需要食藥」,惟負責搜袋的警員沒有理會A小姐食藥的要求,亦沒有仔細詢問殘疾證事宜,更無留意到A小姐是MIP,「佢都係冇理我,叫我收返埋啲嘢,繼續等。」

A小姐憶述,拘留時三度向警員表明自己有殘疾證,需要進食精神病藥的要求沒有得到正視,對此感到失望。(蔡正邦攝)

游說無律師情況下落口供

被拘留的期間A小姐堅持要等律師才錄口供,惟過程中不斷有警員游說她盡快錄口供,「唔使搵律師,律師都係嚟收錢、呃錢,佢真係嚟幫你做嘢咩?」、「你填咗張口供紙快啲走咪好囉」等,又嚇他們沒有律師會來,「(警員)講啲說話令到你好驚,我都畀咗口供。」

第三度表明有殘疾證仍不獲處理

事實上,當時警署外有一班律師正在等候接見被捕人士,惟警方遲遲未有安排。A小姐最後在沒有律師陪同下錄了口供,當她錄口供時,第三度提出「我有殘疾證,我有需要食藥」,該名警員沒有查看殘疾證,反問A小姐有沒有醫生紙在身,A小姐告知警員「我冇醫生紙,只得殘疾證」,而A小姐身上的殘疾證列明殘疾類別為精神病,該名警員繼續漠視A小姐的要求。

警員搜袋見到殘疾證同殘疾八達通問係咩嚟,我話殘疾證同殘疾八達通,我頭先有同值日官講,我要食藥,我真係好需要食藥,佢都係冇理我,叫我收返埋啲嘢,繼續等。
被捕者A小姐

A小姐三度向警員表明自己有殘疾證,需要進食精神病藥的要求沒有得到正視。A小姐最終要到保釋返家後才可食藥,足足遲了24小時。

保釋後覆診情況轉差 需兩次調高藥物劑量

A小姐稱,精神病藥要定時食,尤其是她因病情轉差換了新藥更要謹慎,無食藥會出現焦慮、口乾、手震等,甚至會有抑鬱症狀,「個人會好唔舒服,所以要keep住食,醫院都跟得好緊,轉藥期間要特別小心,一定要食齊。」獲保釋後A小姐身體及精神狀態變差,需要見心理輔導及往精神病院覆診,「本來好轉,過去半年病情加重,因為差咗,藥發揮唔到功效,轉咗新藥,入拘留所出嚟後,再將新藥劑量提高,連加兩次藥。」

對自己遭遇感委屈

回望事件,A小姐對警員漠視自己的要求感到好委屈,「估唔到會咁,之前又話有訓練去對待殘疾人士或者MIP,以為佢哋好有經驗,真係好失望,原來係show張證出嚟都唔睇。」A小姐稱,幸好自己當日沒有出現驚恐症狀,她擔心若有其他MIP被捕而受驚過度會受罰,「因為根本警方就係完全唔相信你係一個有特殊需要嘅人,你講乜都冇用。」

律師林正文(圖左一)及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圖左二)認為警方於處理A小姐的個案中有不當。(蔡正邦攝)

律師:警方處理A小姐個案違反警方指引

MIP必須在合適成人陪同下錄口供

律師林正文稱,根據《精神健康條例》,A小姐屬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MIP),而《警察通例》、《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甚至警隊內部《程序手冊》、《警察手冊》等都有指示列明警方接觸MIP時的程序,當警員懷疑被捕者是MIP時,必須要安排合適成人在場才可進行錄口供及調查等,林正文質疑警員及值日官無理由會不知如何處理A小姐的個案,他續指,MIP在沒有合適成人在場,萬一警察將案件放在法庭上審,「法律程序上,A小姐有權推翻口供,作為無效錄取。」

反修例至今,林正文稱,警察常以人手及資源不足為由,延誤送需要就醫的被捕者往醫院,惟根據《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中列明,被捕人有「尋求診治」的權利,何況A小姐已主動提及有殘疾證、需食精神病藥、要去精神科覆診等,「係咁樣嘅情況之下,如果係警員拒絕去睇嗰張殘疾證,理都唔理張殘疾證,即係冇履行到對於處理MIP人士嘅處理方法。」

女林正文質疑警員及值日官無理由會不知如何處理A小姐的個案。(蔡正邦攝)

2015年,美林邨一名智障男子被指將一名放狗老翁毆打致死,警方將智障男子拘捕,並控以誤殺罪,後來發現事主根本不在場,揭發警方錄口供時有誤導。當年有協助事主的立法會張超雄表示,2015年美林邨誤捕事件後,有警員需要接受紀律聆訊,警方作了一連串的補救措施,MIP要合適成人陪同,惟反修例事件後,又出現警方忽視MIP個案,「今次反修例事件,警察做法同態度都係改變晒,警方已經係無晒規矩。」

A小姐未決定就不公平對待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協助A小姐的張超雄稱,「個案拎上監警會,的確我哋信心係唔高,其實五大訴求好清楚,一定要有個獨立嘅調查機制,冇一個獨立嘅調查機制,我地都冇咩信心好似A小姐呢類個案可以得到公義。」

立法會張超雄表示,2015年美林邨誤捕智障男事件後,警方應汲取教訓,謹慎處理MIP。(蔡正邦攝)

反修例示威中,有不少殘障人士參與,民陣副召集人(人權組)黎恩灝稱,聯合國將於今年3月有一個預備聆訊,設計問題要求港府就《殘疾人權公約》進行回答,今年10月聯合國的議程擬訂會審議中國及香港《殘疾人權利公約》報告,民陣及張超雄將於本月尾邀請關注殘疾人權組織召開會議,了解殘疾人士參與集會時權利是否得到保障,目標於3月前整理一份綜合報告或殘疾人士參與公眾集會指引,屆時將相關文件交至聯合國相關委員會,令他們在設計問題清單時,要求港府具體回應問題,反應現實情況。

民陣副召集人(人權組)黎恩灝稱,.目標於3月前整理一份綜合報告或殘疾人士參與公眾集會指引提交聯合國.(蔡正邦攝)

警方回應指,十分重視保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權利,並須遵守相關內部指引。警務人員接見任何懷疑或已知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或為他錄取口供時,不論他涉嫌犯罪與否,會盡量安排一名合適的成人在場。如有需要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進行羈留搜查,警方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安排一名合適的成人在場。

所有新入職及在職警員已獲警方提供全面培訓,在課程加入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訓練元素,以提升人員對相關課題的認識及加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的專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