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黑工】入境處打擊非法勞工 搜72處地方拘28黑工僱主

撰文:黃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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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於3月9至12日,一連4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曙光行動」及「機靈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搜查了72個目標地點,包括停車場、公司、食品工場、生果檔、垃圾站、工業大廈、美甲店、公園、住宅大廈、餐廳、店鋪及貨倉,共拘捕17名懷疑非法勞工及11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人士。

行動中,共9男8女被捕,年齡介乎21至53歲,當中4名男子持「行街紙」、3男5女則涉嫌管有及行使懷疑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1男涉嫌管有及行使虛假文書。另外,9男2女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年齡介乎29至53歲。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入境處發言人表示,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3年及罰款35萬元,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1年及罰款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