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橋性侵案】消息:警方盼能再提起訴 研究證人作供方式

撰文:陳雯慧 林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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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涉嫌性侵犯智障女院友,原於去年在區域法院審訊,但因事主未能出庭作供,一再延期,最終案件尚未開審,律政司無奈撤控。案件關鍵是女事主被專家判定罹患壓力創傷後遺症,若勉強出庭接受盤問,恐令事主再受傷害。消息指,警方正研究其他讓受害人出庭的方式,包括在法庭另一房間直播作供等,藉此要求律政司再度就此案再起訴被告。
專門處理刑事案件的大律師陸偉雄指,一般而言,律政司撤回起訴,控方仍可保留追索權利,重新向涉案人士提出檢控。

張健華為取訟費間接令案件的細節曝光。(立法會片段截圖)

消息指,律政司決定撤控,主因受害人未適合出庭,令其在警署的錄影口供未能獲接納呈堂,故在今年五月撤控後,警方已開始研究其他讓受害人出庭的方式,包括在法庭另一房間直播作供等,藉此要求律政司再度就此案起訴被告。

陸偉雄指出,一般案件撤控在法律上有兩個不同層面,包括撤回控罪,即英文withdrawal ,即律政司只是撤回起訴,可以保留追索權利;另一個是不提證供起訴,即案件有可能經審訊後而撤控,日後不能再提出起訴。

涉事院舍「康橋之家」。(資料圖片)

若屬於撤回控罪的情況 仍可再提起訴

若屬於撤回控罪的情況,律政司仍可根據新的證據再提出起訴。所以陸大狀認為,事主可嘗試再找律師協助,重新檢視她的證供,及控方手上證供是否仍有不足的地方,或是否尚有事主未交代事情,看能否說服律政司改變其撤控的立場,或要求律政司重新檢視案情。

陸不肯就案件作任何評論,但稱律政司在決定是否要就案件撤控時,會有有一套既定的「檢控守則」,並會不時更新會放在律政司的網頁,當中列舉了律政司檢控的基礎、原則、決定及撤控理由,相信律政司今次亦是根據「檢控守則」,才作出撤控決定。

未開審已撤控 再起訴不算一罪兩審

律政司若再就此案起訴,會否有違一罪不可兩審的原則?據法改會2012年的1份報告書,列明現有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只適用於已獲法官判無罪或裁定有罪的人,未開審則不算在內。

而法改會也曾建議若嚴重罪行案件審結,有人被判無罪後,發現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證據,又或先前有人曾作假證供、妨礙司法公正或干犯類似的罪行,以致裁定無罪,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應予放寬。

律政司重申重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司法權益

律政司重申,律政司重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司法權益,並會留意及關注有關人士和團體提出的意見,並會作出慎重考慮。

律政司在處理「易受傷害證人」的檢控案件,是有既定的程序,例如會向法庭申請運用雙向閉路電視,使證人可以在法庭外通過電視聯繫方式向法庭作證, 及接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證人的會面錄影紀錄為主問證等。 

但控方同時亦須考慮被告人得到公正審判,並會隨情況覆核已展開的檢控工作,就如在本案投訴人不適宜出庭作供,因此不能出庭讓辯方盤問,若發有關證據不再足以確保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或繼續進行檢控不會符合社會公義,便應停止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