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女踏土炮拉繩單車遭車禍命危 律師:可控魯莽駕駛
一名印尼女子踏著土炮拉繩煞掣單車,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被的士撞倒命危。今日(11月1日)下午1時42分,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培正道發生交通意外,一名34歲印尼女子踏著自製手動煞掣單車,由培正道轉出窩打老道時,被沿窩打老道二線東行之的士撞倒,女事主飛彈至左線倒地受傷,送院後情況危殆。警員在現場檢查肇事單車,發現前後原裝制動已無鋼索連繫,車頭僅有一條臨時繩索,連繫前輪制動裝置,正調查肇事單車制動是否正常。有單車舖負責人指出,事發的煞掣並不可靠,但香港沒有法例列明單車煞掣的詳細要求;另一方面有大律師提醒市民,如有人明知而在道路騎踏不合規格或有損耗的單車,或已干犯「魯莽騎踏單車」罪行,最高判囚3個月。
肇事單車沒有頭尾燈和響鐘,車胎幾近「光頭」,制動系統並非慣用以鋼索連接,僅有一條拉着前胎煞掣的繩索掛在手把上。
有彈性難制動 強度低易斷
有替客人改裝車輛的「專驅」單車店負責人何先生(Sam)表示,以拉繩取代鋼索煞掣是「沒有可能」。他指繩索彈性較高,拉動時會延展,缺乏足夠力度壓緊煞掣;而且拉繩強度較低,易被割斷或拉斷,兩者都顯示「土炮」煞掣易生意外。何指出,香港法例列明單車須有煞掣,而沒有仔細規定煞掣的規格,自己替客人改裝時會考慮廠方規定,但他提醒市民,單車於馬路上行走如同車輛,需要遵守相關規定。
大律師陸偉雄提醒市民,有兩條罪行適用於單車,分別是香港法例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第46條「不小心騎踏單車」和第45條「魯莽騎踏單車」。前者程度較輕,罪成可處罰款$500,後者程度較重,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陸偉雄認為,車胎是否「光頭」是其次,反而煞掣是最重要,因可在有需要時煞停,避免撞人和車,煞掣有問題是嚴重的,如明知而繼續騎踏,則是魯莽行為。而不小心和魯莽的分別在於,不小心多是指一次性分心或判斷錯誤,「諗住得但唔得」;但魯莽則是「明知而甘願冒風險」或「妄顧後果」則是魯莽,如明知單車裝備缺失,不適合在道路行駛,卻仍然如是,即是魯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