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街頭交收電動單車 女買家試車撞傷男途人逃走 女車主被捕

撰文:彭愷欣 蔡正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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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4日)上午11時許,警方接獲報案稱,旺角上海街與旺角道交界,有一名男途人被電動單車撞到受輕傷,經救護員敷治後拒絕送院。警方接報到場,截停涉事電動單車及車主。據報該名53歲姓馬車主相約一名女子到上址交收涉事電動車,對方試車時撞到男途人,見狀逃去。
警方初步調查,女車主涉嫌「駕駛未登記的車輛」、「駕駛電單車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及「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被捕及扣留調查。案件交由西九龍總區交通意外調查隊跟進,並追緝懷疑肇事女子。

根據現行法例,在本港路面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屬非法。去年12月中旬,警方曾於新界南多區打擊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電動滑板車及電動單車,行動中共扣查17部電動滑板車、15部電動單車及一部電動四輪滑板。

當時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三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萬元及監禁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