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全港反黑工 一周拘50人 其中8人為僱主
入境事務處於10月10日至16日展開「銀翼」、「滙力」行動,在全港多區反黑工,聯同勞工處的「彩虹行動」及警務處的「冠軍行動」,共拘捕41名懷疑非法勞工、8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1名協助及教唆者。
50名涉案人士全由入境處拘捕,處方調查人員搜查多個目標地點,包括建築地盤、裝修中單位及餐廳等。被捕非法勞工11男30女(24至58歲),其中一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一名男子涉嫌行使及管有他人身份證。被捕僱主則為3男5女(32至62歲);被捕的協助及教唆者,為一名62歲女子。入境處仍在調查相關僱主,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此外,入境處職員亦安排宣傳車及派員,於新入伙的住宅屋苑向住戶及物業管理人員派發「切勿聘用非法員工」的宣傳單張,呼籲切勿聘用非法勞工。
入境處表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另外,輸入勞工獲准以僱傭身分來港後,必須按「標準僱傭合約」所訂明直接受僱於合約中指定的同一僱主,並擔任合約中指定的職位及在指定的地點工作,而且不可受僱於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亦不可轉換僱主、職位或工作地點(「標準僱傭合約」訂明的工作地點除外)。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
市民可使用舉報非法勞工專線3861 5000、傳真2824 1166、電郵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處網址www.immd.gov.hk利用「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向入境處舉報僱用非法勞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