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邨夫婦墮斃|兩屍3命 女死者懷7個月身孕 香港台灣墮胎被拒
屯門大興邨興泰樓,今日(19日)凌晨有一對夫婦墮樓身亡。案件更多內情曝光,慘劇原來是兩屍3命。消息稱,男死者為照顧妻子,上月底辭職,同時要支付前妻子女的贍養費及有銀行債務,前年曾因精神問題要接受治療;女死者則自幼患有心臟病。
今年3月,兩人拉埋天窗後締造心血結晶,但女事主懷孕後驚覺患上子宮頸癌。面對經濟重擔及體弱,兩人決意放棄腹中骨肉,惟輾轉往返香港及台灣企圖墮胎,均被醫生拒絕,最終雙雙踏上不歸路,共赴黃泉,生前女方懷孕7個月。今午時份,街坊仍對事件議論紛紛。
據了解,姓黃(35歲)男死者任職點心師傅多年,為人盡責,與前妻育有3名兒子,6年前離異後,須每月支付逾1萬的贍養費。兩年前開始,黃男因受精神問題困擾,需定期到政府醫院接受治療,但去年起已按醫生指示,停止接受治療。直至今年9月底,他亦為照顧現任妻子而辭職。
至於姓陳(34歲)女死者則自幼患有心臟病,需要定期到政府醫院檢查,且有輕生傾向。去年初開始,她與黃男交往,雙方於今年3月拉埋天窗,陳女懷孕後卻驚悉患上子宮頸癌。因經濟及身體問題,陳女懷孕約4個月開始,夫婦二人決定墮胎,但遭到香港醫生拒絕;至上周再赴台灣企圖墮胎,同樣沒有醫生肯做。昨晚(18日),陳女向母親交低電話及網上銀行密碼,最終與丈夫共赴黃泉。
警方其後在男死者身上發現一張位於屯門區的酒店房卡,在房內發現兩名死者的行李、護照及兩張於10月17日由台灣回香港的機票,惟未發現遺書。警方亦在上址單位檢獲銀行信,提及黃男須於今年7月底,償還逾19萬元的債務。
港台兩地訂明 合法終止懷孕均不得超過6個月
根據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資料,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條規定,要申請終止懷孕,必須經兩位註冊醫生共同確信:
繼續懷孕對孕婦生命所構成的危險、或對其身心健康所造成的損害比終止懷孕為大;或胎兒出生後極有可能身心不健全,並足以造成嚴重傷殘 。例如孕婦未滿16歲,或孕婦在3個月內曾向警方報案,自稱是亂倫、強姦、迫姦、誘姦或迷姦的受害者,有關註冊醫生可以此推定,繼續懷孕對該女子的身體或精神健康會產生損害的危險,較終止懷孕為大。
接受合法終止懷孕的婦女,懷孕期不得超過24週,但若為挽救孕婦生命而進行者則屬例外。合法的終止懷孕必須在政府指定的醫院或家計會日間醫療中心內由註冊醫生施行。在香港,無論自行或替人施行非法墮胎,都會被判監及罰款。
而在台灣,根據刑法第288條,懷胎婦女若自行服藥或以其他方式墮胎,將面臨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的處罰。然而,若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危險的必要而犯下墮胎罪,則可免除其刑責。也因此這項規定旨在防止未經許可的非醫療墮胎行為。
合法人工流產亦要於妊娠24週內進行。根據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僅在6種情況下允許人工流產,如疾病、懷孕危險、胎兒異常,以及影響孕婦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等。
事發於周日(19日)凌晨4時許,一男一女在屯門大興邨興泰樓高處墮下,其中男子跌落大廈對開簷篷、女子則跌落地面。
救援人員接報趕至現場,攀梯將男子救到地面,惟先後證實兩人均身亡。警方暫列「有人從高處墮下」跟進,相信二人墮樓自殺。據了解,兩人為夫婦關係,男死者姓黃(35歲),女死者姓陳(34歲)。據了解,二人均有情緒問題,近日受金錢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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