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巡查檢8隻瀕危淡水龜 無來源證明疑被非法管有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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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農自然護理署人員昨日(7日)在巡查行動期間,於一處所內發現有8隻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管制、但並未持有有效的來源證明的瀕危淡水龜,包括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 I列明物種的4隻平胸龜和1隻安南龜,以及3隻屬《公約》附錄 II列明物種的金錢龜,當中最少有一隻淡水龜懷疑於本地非法捕獵。漁護署已檢取該批淡水龜並作進一步調查。

漁護署發言人指,根據《條例》,管有《公約》附錄I物種的標本作商業用途一般已被禁止,而管有附錄II的活體動物亦必須領有有效的管有許可證或以文件證明有關動物並非源自野生。任何人士如非按照《條例》的規定進口、再出口或管有瀕危物種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萬元及監禁10年,有關標本亦會被充公。發言人表示,政府致力打擊非法野生動物貿易,以保護瀕危物種,漁護署會繼續巡查,打擊偷獵和非法買賣瀕危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