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信「加密貨幣投資專家」網友 私人銀行女董事被呃逾千萬元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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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騙案停不了,3名女子誤墮加密貨幣投資騙案,其中一名任職私人銀行執行女董事更損失超過1,000萬元。騙徒今年1月至2月以類同手法,透過社交平台接觸受害人,與對方混熟後誘使她們投資加密貨幣,其後指示她們將錢存到指定銀行戶口或電子錢包,惟受害人其後發現無法提取金錢,騙徒更失去蹤影。短短3個月內,3名受害人損失共約1,553萬元。警方正調查案件,暫未有人被捕。

今年1月,一名38歲本地私人銀行執行女董事透過Telegram認識了騙徒。對方自稱是加密貨幣投資專家,誘使女董事於一虛假網站投資加密貨幣。事主建立帳戶,聯絡另一自稱網站管理員的騙徒。她按照指示,於1月至2月其間先後共8次,將總值約1,170萬元的加密貨幣存入4個電子錢包。事主曾於1月尾獲得少量回報,但於2月欲取回款項時發現兩名騙徒失去聯絡,而該虛假網站亦無法登入,女董事於是報警求助。

女倉管員及文員共失逾$380萬

同樣發生於1月,一名54歲女倉庫管理員透過WhatsApp認識騙徒,雙方成為網絡朋友。騙徒在一款詐騙性手機投資程式上,引誘事主投資加密貨幣泰達幣,聲稱可以獲取高收益。事主感興趣,並轉款到騙徒所指定的4個銀行戶口及5個轉數快戶口,合共港幣約224萬元。兩個月後,騙徒要求事主匯出更多的金錢來提取她的投資收益,事主感覺受騙,於是報警求助。

另外於2月,一名49歲女文員於Facebook看到一個詐騙投資平台的廣告。女事主感興趣,並在網站上開設了一個用於投資加密貨幣賬戶。其後她根據網站客戶服務員的指示,在3月先後8次轉賬到騙徒所提供的6個銀行戶口,合共港幣159萬元。女文員其後發現無法提取現金,感覺受騙決定報警求助。

警方正調查3宗案件案件,暫未有人被捕。任何人如觸犯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2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