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選舉最新活動指引 網民一面倒支持某一候選人 或屬選舉廣告
撰文:陳嘉洛
出版:更新:
選舉管理委員會今日(6月27日)發表正式的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當中提到「選舉廣告」的定義,包括任何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而公開發布的訊息。
選管會於今年3月3日至4月1日,就選舉活動修訂公開諮詢市民意見。根據最新指引,任何人或組織透過任何形式發布任何物料時,如直接或間接呼籲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或某些組織的候選人,不論是否載有候選人的任何姓名或照片,視乎當時的整體情況,有關物料亦可能會被視作選舉廣告。若發布選舉廣告涉及開支,而發布者非候選人也非選舉開支代理人,該發布者便可能觸犯《選舉 (舞弊及非法行為 )條例》。
分享或轉發競選宣傳通常不屬選舉廣告
根最新指引,選舉廣告定義十分廣泛,可涵蓋透過互聯網平台如網站、社交網絡、通訊網絡等發布的訊息。不過,若網民只是為了發表意見,在互聯網平台分享或轉發不同候選人的競選宣傳,並沒有意圖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則上述分享或轉發通常不會被理解為發布選舉廣告。
選管會早前就選舉委員會選舉活動指引作公眾諮詢,選管會主席馮驊被問到網民在社交平台更換候選人頭像,或加標註表明支持候選人,會否被視為選舉廣告。馮驊當時稱,「選舉廣告」的定義甚廣,包括任何可能促使或阻礙候選人當選的互聯網訊息,故難以一概而論,需交由廉政公署處理,若網民一面倒支持某個候選人,則很大機會被當作選舉廣告。
選管會發言人表示,選管會在更新立會選舉活動指引時,已充分考慮在公眾諮詢期內收集到的意見,並促請有意參選人士仔細閱讀指引及相關的選舉法例,並嚴格遵守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