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美式三權分立 戈爾小布殊案反映總統法官可互相任命?
「權力令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令人絕對腐化。」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Lord Acton)如是說。18世紀孟德斯鳩(Montesquieu)區分三權,但其實政府權力如何分配,自古以來已考起了不少思想家。談到奉行三權分立,不少人都聯想到美國,然而,聯邦最高法院的一些判決,卻惹來一些學者反思美國三權分立的情況。美國強調三權分立,但過去2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了多宗爭議案件,當中2000年的小布殊訴戈爾案(Bush v. Gore)以及2010年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可說是經典,最能突顯行政與司法糾纏不清的局面。
2000年,共和黨總統候選人小布殊(George W. Bush)與民主黨對手戈爾在大選中連番惡鬥。兩人在佛羅里達州激鬥,點票結果顯示,小布殊以少於0.5%的普選票但稍多的選舉人票擊敗戈爾。根據佛州選舉法,總統候選人有權要求重新人手點票。
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本已四比三票,頒令全州重新以人手點票。不過,小布殊將案件上訴至由保守派主導的聯邦最高法院(當時的最高法院大官過半數由共和黨總統委任)。最後聯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票,駁回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的裁決,維持最初點票結果。最高法院給出的其中一個理由,就是人手重新點票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因為有部分機器點票、有部分人手點票的做法並不公平。然而,不少自由派人士認為這個理由牽強,質疑是在為小布殊上台護航。
哈佛學者轟「最腐敗裁決」
事實上,當時小布殊與戈爾在總統選舉中的選舉人得票分別是271票及266票,而戈爾的普選票達5099萬張,高於小布殊的5045萬張。這結果令聯邦最高法院裁定佛州點票維持原判的結果,更加具爭議性。當年有份投票贊成不重新點票的斯卡利亞大法官表示,「在我看來,重新點算合法性存疑的選票,對小布殊以及國家或造成無可挽救的傷害」。
然而,哈佛法學院教授Alan Dershowitz猛轟最高法院的決定,指這是最高法院史上最腐敗的判決。耶魯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第一修正案教授巴爾金(Jack M. Balkin)明確指出此案例的重要性,在於顯示總統與大法官其實能夠「互相任命」。經此一役,聯邦最高法院高度政治化的感覺讓人揮之不去。巴爾金指出,共和黨在2000至02年創造了一個他稱為「憲法三連勝」(constitutional trifecta)的罕有局面,即行政、立法及司法三大機關均在共和黨手內,令三權更難分立以制衡政策上的轉變。
選舉法案裁違憲被指偏袒
至於另一案例則是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最高法院2010年以五比四的窄比數,裁定限制商業機構資助聯邦選舉候選人的兩黨選舉改革法案條款,違反憲法中的言論自由原則。對選舉有着舉足輕重影響的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Super PAC)間接由此而生。民主黨人大聲批評最高法院判決偏幫共和黨,皆因大財團多數傾向支持共和黨,裁判讓大財團可無上限在金錢上支持選舉候選人,被指對共和黨人最有利。
民主黨總統參選人桑德斯一直堅持與大財團劃清關係,他曾公開批評最高法院判決如向美國的富人表示,「你已經在美國經濟上佔了重要份額,現時你也有機會買起美國政府、白宮、參眾兩院議席、立法以至司法機關」。桑德斯的說法雖有誇張之嫌,但也反映了部分人對判決的看法。桑德斯已向最高法院申請憲法修訂,並聲稱若當選定會推翻此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