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指長港敦信前執董隱暪前主席挪用1.63億元 前執董須賠償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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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已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長港敦信實業前執行董事兼財務總監陳若茂的賠償令,及取消資格令。證監會早前在調查時發現陳有失當行為。法庭裁定陳若茂犯有失當行為後,命令陳若茂向長港敦信實業支付1.63億元連同利息作為賠償。

證監會發現,陳若茂容許長港敦信前主席兼執行董事挪用該公司分別於2015年及2016年進行股份配售及債券配售的所得款項,總額為1.63億元。陳若茂繼而採取行動,透過提供偽造紀錄,宣稱顯示了主席已向公司歸還所籌集的所得款項淨額,向公司核數師、審核委員會及董事會隱瞞資金被挪用一事。此外,對於長港敦信實業的現金及銀行結餘在其財務報表中被誇大,以及該公司在股份及債券配售的公告中,就所得款項淨額的擬定用途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陳若茂亦負有責任。

雖然法庭同意證監會的觀點,認為無證據顯示陳若茂曾收取任何被挪用的資金,但法庭表示,鑑於「陳若茂的失當行為性質非常嚴重,包括他隱瞞資金被挪用及沒有向核數師、審核委員會及董事會發出警示等行為,導致該公司未能採取行動向前主席兼執行董事追討1.63億元的被挪用資金,故法庭頒發1.63億元連同利息的賠償令乃屬恰當及公平」。

陳若茂亦不得擔任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清盤人、接管人或經理人,或參與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管理,為期十年。他被進一步命令繳付證監會在有關法律程序中的訟費。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Christopher Wilson)表示:「陳若茂沒有通報和糾正前主席的失當行為,反而明知而偽造財務紀錄,以協助隱瞞主席挪用資金一事。身為執行董事兼財務總監,他沒有保障公司的資產,亦沒有確保公司的財務狀況透明、穩健及符合問責原則。」

魏弘福補充說:「即使陳若茂沒有收取任何被主席挪用的資金,但法庭仍命令他就被挪用的金額向公司全數作出賠償。這項決定對於犯有企業失當行為及容許和作出有關行為的人來說,是一項嚴厲警惕,令他們知道將要對自身的行為承擔責任。本案體現了證監會致力維持最高的企業管治水平,並加強企業在廉潔穩健和個人問責方面的文化,這些都是提高投資者信心和確保業務可持續增長的要素。」

證監會針對該公司另外三名前董事的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